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大全(13篇)

时间:2024-04-13 02:36:07 作者: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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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风险防控意见和建议集合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是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构建有效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关键。但是,联系工作实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仍然存在着如思想认识有偏差、缺乏科学的防控措施、尚未形成明确的考核机制和责任机制等诸多问题。为此,基层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一是在风险教育中强化制度建设的约束力。教育是基础,要把教育机制作为风险防控的基础性措施,具体应突出“三化”:刚性化,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教育机制,把教育责任、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效果纳入惩防体系建设的考核内容,在制度上凸显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工作的刚性化要求;人性化,推行岗位廉政提醒教育制度,开展一对一的人文关怀,更能针对岗位人员的实际,深入思想深处,触及人的心灵,解决存在问题,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层次化,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存在不同风险的特点,遵循“因岗施教、因人施教、分类指导”的原则,搭载平台,开展个性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二是在权力运行中增强制度建设的保障力。坚持“一项权力就建立一项制度”的工作原则,突出三个“重点”:突出重点对象,建立健全以“制权、管钱、用人”为主线的权力制约制度体系建设,深化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明确行为规范的制约制度。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出租、政府采购、药品药械招投标、产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以及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涉及民生领域的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突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建立完善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和电子监督系统,把廉政风险点和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等纳入电子监督范围,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监控,构建权力运行综合监控网络平台,推动廉政风险监控网络有序连接、资源共享。

四是在风险预警中彰显制度建设的威慑力。建立五项制度:风险提示制度,围绕重点岗位、重点工作,分析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口头提示、书面提示、短信提示、电脑屏保提示等形式,以季度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出廉政预警提示,研究制定防范化解办法,关口前移,防微杜渐;风险评估制度,以综合分析、专题分析、纪检监察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不规范、苗头性、倾向性行为和动向等信息或系统内反复发生的问题,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风险预警处置制度,完善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务政务公开制度、谈心谈话制度等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财务管理、物品采购等重点部位的工作规范。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巡视、审计、干部考察、述职述廉、舆论监督、电子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纠风处理、信访举报、案件分析等,加强廉政风险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处理,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建立风险反馈制度,通过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设立廉政风险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设立网上投诉专栏、发放承诺书、召开征求廉政意见座谈会等方式,及时广泛收集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提高;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制定检查考核标准,采取定期自查、年度检查、社会评查等方式,对风险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岗位权力风险防控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范围,把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廉洁风险防控意见和建议集合

按照中共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创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示范单位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文广新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扎实开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针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部位和环节,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逐步建立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预防监控机制,着力防止和化解廉政风险,巩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成果,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把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切实管用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一)组织领导有力。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干部及内设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带头认真查找岗位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廉政风险防控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各项工作运转顺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档案资料保存完备。

(二)职权清理全面。依据单位法定授权和“三定”方案,按照职权主体、职权名称、职权分类、实施依据等编制职权目录,固化权力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职权清理排查台帐,形成权力清单,做到清理全面、彻底。

(三)风险排查准确。按要求开展风险查找、风险等级确定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不漏项、不漏岗、不漏人。召开职工会互评,邀请服务对象、委员、代表进行评议。集体审定、确定风险等级,并予以公示,固化风险等级目录、职权目录。分项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等。

(四)权力运行透明。按照相关公开的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与行政服务中心、部门核心业务、绩效考核相融合,实现所有行政权力和内部管理权在内控中规范、在阳光下运行、在网络上监控。

(五)防控措施有力。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性制度、程序和流程图行使权力。修订本部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操作规程》,并汇编成册发放至本系统、本单位,做到人人知晓。积极参与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全程留痕、实时监察。制定风险教育计划,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教育活动,并建立风险教育台账。

(六)预警处置有效。建立专门的廉政风险信息员收集制度,多渠道收集风险信息,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台帐。及时研究、分析评估风险信息,确定预警等级,预警通知,采取预警处置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公开。对出现廉政风险的,及时规范处置到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适时记录。

(七)动态管理及时。每年根据职能调整、领导班子的分工,再审风险等级,确定风险等级,实现风险点固化。对收集信息或处置情况进行再分析,调整风险点等级,完善防控措施。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对随机出现的风险点,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分别下发风险点相对应的事前提醒、事中预警、事后处置通知书对事后处置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进行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八)社会评价良好。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现监督管理水平提升、执纪执法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提升、群众满意度提升、党员干部被投诉率和违纪率下降目标,没有违纪违法重大案件的发生。

(一)部署安排(2014年5月上旬)。各股室、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到目标明确、时限具体、责任到人、措施可行,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各单位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廉政风险防控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防控工作。要广泛宣传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义,动员干部职工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浓厚的廉政氛围。

(二)组织实施(2014年5月下旬—2014年11月下旬)。各单位按照实施工作意见要求,落实工作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及方式方法,坚持突出亮点、体现特色,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在工作中,要注重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载体,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检查考核(2014年12月)。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整理汇编相关资料,总结经验、成效,局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地查看、调阅资料、民意调查等方式,并结合平时专题调研、随机抽查、工作报表等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把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构建惩防体系、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载体,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纪检监察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指导督查,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创新工作实践。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标准,立足高起点、高规格、高水平进行谋划和实施,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着力提高工作层次和水平。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紧抓好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人财物管理等职能的重点岗位以及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努力把廉政风险管理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确保取得实效。

(三)注重总结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围绕源头治腐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力求创特色、出经验、出成果、出实效,推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自查报告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七)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道德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使在业务中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企业的各个运营过程都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对这些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运营的合同之一,涉及到企业人力资源与专业技术人才的选用,因此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劳动合同的管理是否得当,是企业能否完善运营的基础与保障。劳动合同用于衔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条款,以避免在雇佣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公认的依据,便于更好地去解决纠纷。但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环节多、过程十分复杂,稍有小小的纰漏便会影响整个企业用人工作的进展,进而在履行劳动合同和解决人事纠纷时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在管理劳动合同时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鼠目寸光,应做到循序渐进、高瞻远瞩,预估到劳动合同从签订到解除的整个过程中会出现的风险,同时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为应对这些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给劳动者一个安全的环境,踏踏实实地为企业效力。

(一)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和条款上存在法律风险。某些劳动合同中条款内容不规范、不严谨、不全面,甚至不符合法律用人标准,比如不能明确划分雇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会致使劳动纠纷发生时,现有的劳动法律对其没有保护作用;或者是劳动者所签订劳动合同对一些行为的约束模棱两可,一些劳动者“钻空子”,便会给企业带来许多风险。其次,签订合同的过程存在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未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所带来的风险;有些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或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对施工单位的资信资质、经营许可、履约能力等的考察不到位,这些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最后,所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工作性质或工作期限界定不清。工作性质有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如果界定不清则会使员工和企业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工作期限一边分为有、无、以工作量为准三种,很多企业未能分清工作期限类型,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以一起常见的劳动合同诉讼案件为例,原告人刘女士因被撤销职位后未获得基础的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等福利,起诉被告公司,最终诉讼被驳回,原因是刘女士已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再次被任用时的身份属于临时工,并且没有转正合同,因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不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双方共同执行实施合同条款内容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源头为两方面:合同的甲方与乙方。来自合同甲方(即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第一,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报酬、保险假期等福利待遇;第二,要求劳动者增加劳动合同以外的工作时间;第三,未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等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工作情况;第四,企业没有通知劳动者,或劳动者同意,私自变更合同条款等等,这些都会为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来自合同乙方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内容提供自己的劳动,或是承建方对合同条款的执行落实不规范,随意更改合同中的施工要求。

(三)劳动合同在解除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解除时,如果劳动者因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而企业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者,需要满足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并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企业将会面临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等风险。

(四)企业管理自身存在风险

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合法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用人管理,以节约开支降低用人成本为由,聘用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做临时工或廉价实习生,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等等,这些都是有违劳动法的用人行为,也是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赔偿风险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发展状况拟

定劳动合同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该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前提,再结合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用人条件等等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内容的细节应该包括工作性质与工作期限,以及工作的环境、安全状况等等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提前告知劳动者也有利于避免劳动纠纷;工作期限的合理确定不仅有助于企业更长远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者对自己的合同期限有个明确的认识。企业可以按照各个职位的性质、重要程度等将其归类于三种不同的合同期限。这些的明确有助于避免合同双方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发生的劳动纠纷。

(二)完善企业的法律组织及制度

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发生劳务纠纷后的调解、解决等等都涉及到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下,设立和完善内部的法务组织、人事管理组织等等,及时对各种劳务合同的纠纷进行解决,以免影响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还应该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这是约束劳动者行为与义务的重要依据,企业应该使内部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民主,是劳务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维护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秩序,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依法治企,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有关劳动法律的的宣传与学习,特别是加强人事部门对劳动法的认识和了解。比如,在企业内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人事部门人员上岗前使其进行一定的劳动法用人知识的学习,以避免人事部门在招聘员工时的疏忽;企业还应该对管理人员进行一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或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其次,聘用学历条件、素质信用条件符合本企业规定的劳动者或承建方,高素质的劳动者法律意识往往较强,这样就避免了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最后,企业要保留各种与劳动者合作时签订的合法依据,这样便可避免一些因员工行为不当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以上文中提到的刘女士一案为例,案件中刘女士法律意识较弱,自己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被解雇之后自然不会享有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与赔偿;而被告公司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聘用员工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导致刘女士不知自己的临时工身份,因而带来了这场法律纠纷。

(四)及时签署劳动合同或办理员工入职手续

签署劳动合同应是书面合同,并先让劳动者签署,企业审批盖章后在让员工入职,这样可以防止劳动合同的空白给合同双方带来的损失。劳动者签署完劳动合同后,及时办理入职手续,包括入职报道、提交入职材料等,办理入职手续可以避免用工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刘女士一案为例,刘女士在进入公司工作前,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入职合同等书面协议,致使自己一直是公司的临时员工,无法享有公司的种种保障,这也是这起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科学规范地对企业管理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和解决,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及时预知各种法律风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而才能为企业的发展作有力的铺垫!

廉洁风险防控意见和建议集合

股级中层干部是干部队伍的中坚力量,是执行决策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的业务骨干,也是企业、群众办事必须面对的“重要关卡”。股级干部职责重、风险也大,其廉洁与否、作风如何,直接影响着工作的推进、服务的质效、群众的满意度,关系到我县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能否真正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加强股级干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去年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深化举措,对于预防股级干部职务犯罪,维护良好干群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贯穿一条主线、强化两个意识、立足三个建设、建立四个机制”的要求,即:坚持把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贯穿于业务工作和权力运行全过程,强化股级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立足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清权查险、监督防范、预警控制、考核评责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破解股级干部中存在的“吃、拿、卡、要”、“庸、懒、散、腐”等机关“中梗阻”顽疾,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范围内营造勤政廉政的工作氛围。

股级干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由局纪检组牵头组织实施,各股室负责具体抓好落实。实施对象是机关股级中层干部、县公证处股级干部,重点是拥有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执纪执法权、自由裁量权及人、财、物管理权的重点股室负责人,掌管政府采购、专项资金、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负责人,以及单位近年来发生过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股室负责人。

(一)清权查险。在去年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清权查险工作,力求达到权力更加明晰,流程更加优化,风险更加精准,监督更加到位,管理更加规范。

1.清权明责。根据机构职能“三定方案”,将岗位职责分解,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管、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对外行政管理权和人、财、物管理等内部事务管理权进行梳理,列出“权力清单”,编制“职权目录”,将权力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使股级干部增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意识。

2.绘权晒权。根据“职权目录”,逐项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注明行使职权的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以及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标明关键环节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向社会或对内公布,接受群众或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确保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3.查险评级。着重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等方面重新梳理股级干部岗位廉政风险点,做到风险点不排查不放过,排查不准不放过,排查不全不放过。对查找出的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几率、危害程度,按照“高、中、低”三档评定风险等级,并相应制定防控措施,逐步建立单位股级干部廉政风险信息库,为廉政风险的分析、预测、防控提供参考依据。

(二)监督防范。注重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网络,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内部防范与外部防控相结合,构建“自我预防、单位联防、社会群防”三道防线。

1.自我预防。股级干部要对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通过加强自我学习教育和自我行为约束,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按照《廉政准则》、八项规定等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及岗位职责要求作出履职廉政承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以自律促自我预防。

2.单位联防。根据内设岗位职责和业务工作流程,健全完善针对具体岗位和岗位人员的防控措施,锁定履职权限、规范工作流程、固化自由裁量权,实行权力的相互制衡;重点要将股级干部岗位划分为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内部事务管理等类型进行归类防控,分门别类制定相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建立符合单位实际的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实施细则。根据权力运行的风险内容和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对廉政风险等级较高的股级干部权力,在单位分管领导直接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廉政风险等级一般的股级干部权力,在股室负责人直接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廉政风险较低的股级干部权力,由股室负责人直接负责,切实做到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人,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廉政风险演变为腐败行为。

3.社会群防。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监督力量,整合监督资源,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政风行风民评代表等调动起来,利用专项检查、明察暗访、民意调查、信访举报、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述责述廉、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热线等监督渠道和手段,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对股级干部廉政风险有效监控的合力。

(三)预警控制。预警控制主要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对象为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重点是股级以上干部,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将廉政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1.建立预警信息收集网络。指定专人负责廉政风险信息收集,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通过网络舆情、审计、干部考察、述职述廉、舆论监督、电子监察、执法监察、纠风治理、效能投诉、信访举报和案件分析等,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

2.建立预警信息反馈制度。(1)谈话提醒。对预警信息涉及的议论性、现象性、一般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谈话提醒。(2)预警通知。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群众议论、反映较多但未经查实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预警通知书,予以警示提醒。(3)整改通知。对发现存在轻微违风廉政建设规定及防范措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4)内部通报。对一段时间内带有集中性、普遍性的违风廉政建设要求的问题,以内部通报形式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警示。

3.建立预警信息处置机制。根据风险“高、中、低”等级实行分级预警管理。单位、个人违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严重但不构成违纪立案的,进行专项调查、督导整改、集体谈话、组织处理等预警处置;单位、个人违风廉政建设规定,有倾向性问题且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专项调查、函询整改等预警处置;单位、个人违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轻微或存在群众议论较多的苗头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责令说明、纠正偏差的预警处置。

(四)考核评责。采取自查、日常督查和年终检查三种方式进行考核,确保股级干部廉政防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1.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定期对股级干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自查自纠,把股级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县管后备干部推荐的重要依据;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运行评审、评估等情况,对股级干部风险防控机制作进一步优化,对新出现的风险点,制定新的防控措施,形成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良性循环。

2.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纪检组定期组织对各股室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的质量、效果进行专项抽查评估,重点对清权查险、监督防范、预警控制三项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评中。

3.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制定股级干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追究责任办法,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按照廉政风险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除严惩违纪违法股级干部外,要倒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否落实,廉政风险点排查是否到位,防控制度是否健全,否则上级部门按“一岗双责”要求问责相关领导,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达到教育预防的目的。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股级干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改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主动抓,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向群众交上满意的答卷。

(二)稳步协调推进。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坚持防控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考评,增强防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注重工作实效。紧紧围绕股级干部重要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针对权力运行薄弱环节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的相关制度机制,确保管理有方、监督有力、制约有效,切实从源头上扫除“事难办”的障碍。

安全管理方案及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如果我方中标,公司将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到合法、规范经营,具体防控措施如下:

1、通过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等方法培养全员法制观念,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增强法律风险防控素质,着力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对法律风险防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参与法律风险防控。紧紧围绕保安服务行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案说法,加强法律风险警示教育,让公司管理人员、员工认识到大部分法律风险都是可以提前预防、提前控制的',使法律风险防控与各项安全管理活动自觉融合。

2、严把保安服务人员招聘关,按照签约客户单位合同内容要求,招聘有较强的上进心、责任感、品德优良,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的人员,同时,加强政治审查和体检检查工作。

3、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定期、定时加强对保安服务人员人生观、价值观、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劳动纪律、消防安全知识、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保安服务人员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综合素质,避免保安服务人员意外伤害和道德等风险的发生。

4、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签约后合同内容条款,及时和在岗保安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按时将保安服务人员工资打入其个人账户,避免劳务纠纷等问题出现,不让客户单位受到劳务纠纷、诉讼、合同等风险的不良影响,做到用工合法、合规。

5、积极探索建立与客户单位之间的法律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实现法律资源信息共享。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增强公司抗击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和计划性,不断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减少公司违规操作和诉讼案件的发生,使法律风险控制在公司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公司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保护和提升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声誉和形象。

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议

我单位接到苏国资【2017】69号文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仔细排查问题,罗列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对存在的风险提出积极的防控措施,如下:

根据安排,我单位能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实施,开展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政策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工程立项、概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工程建设、造价控制、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审计机构,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

我单位坚持立项、编制方案、预算、招投标等流程操作,严格按照监狱《零星工程管理办法》实施,从程序上看,基本没有问题。

1.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从源头上补漏;。

2.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杜绝私自安排;。

3.控制项目签证变更,节约项目成本;。

4.规范项目资金支付,保证工程进度。

论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的论文

几年前,微软前副总裁李开复跳槽到google公司一事,使竞业限制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当时华盛顿州金县高等法院作出裁决:由于微软同李开复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真实有效,因此李开复在google工作不能涉及他以前在微软参与开发的产品、服务和项目。

调查报告显示:名列《财富》1000大公司每年因商业秘密被偷窃的损失已高达500亿美元,每家平均每年发生2.45次损失超过50万美元的案例。而我国近年也出现了多起企业重大泄密与被窃密事件,其中比较典型的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的深圳华为员工窃密案致使华为损失1.8亿元;凯恩集团泄露技术秘密案致使企业损失470万;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被窃密案造成经济损失1782万元;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设计图纸被离职员工窃取案造成逾30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带着单位的设计图纸跳槽,西重所指控给其造成重大损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跳槽工程师获刑3年,民事赔偿达成调解。7月,西重所发现图纸被武汉中冶连铸公司盗用,向警方报案。

警方查明,10月,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将西重所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8月,裴应聘到武汉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将该图纸资料输入中冶连铸公司的局域网中,用于项目设计。

今年2月,西安市中院一审认为,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西安市中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裴国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书认为,裴国良作为原工作单位西重所的高级工程师,明知该所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属商业秘密,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其私自复制据为己有,后又将该资料交由中冶连铸公司使用,其行为给西重所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强化及竞争环境的日趋激烈,竞争情报已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由于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因此商业秘密往往成为竞争情报工作首先瞄准的对象。应当说,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掌握商业秘密意味着掌握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那么如何让自己的员工保密,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制度成为一种最常用也可能是唯一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我们今天关注这个问题的目的在于,以学习《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探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由于商业秘密失窃或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而给自身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法律责任,同时,作为企业也有义务提高我们每个员工辨识和防范发生此类风险的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

1、1991年4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和第120条分别规定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我国法律中最早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但未揭示其内涵。随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解释为:“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粗略地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在此之前,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业秘密中的几种技术秘密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2、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主体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该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做出进一步解释。

3、修改后的《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的章节中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首次在我国立法上明确了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即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该法第219条规定了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条还规定了单位犯此罪的刑事责任。这两条规定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大量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弥补了我国以往刑法保护不力的状况。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产生的原因,大都是由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职工违反规定,“跳槽”后受雇于其他企业或自立门户,或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等行为而引起的。

4、除了上述立法外,下列立法根据不同情况,对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人的泄密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或规定了行为人的保密义务。如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该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第102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月1日施行的《会计法》第34条规定了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另外,《律师法》第33条也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5、1994年施行修订的《公司法》对同业竞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六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6、《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合伙法》第30条、第7l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9、《保险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10、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1、我国立法中对竞业限制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明确的规定是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

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核心法律问题。

“商业秘密”,是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有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竞业限制”制度作为企业最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是我们今天主要探讨的问题。所谓“竞业限制”,又称“竞业回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即在职和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的业务。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主要为法定竞业禁止,如《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等的禁止性规定,但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只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针对包括高管和普通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则属约定的竞业禁止。

第一、如何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我们建议最好在《劳动合同》以外单独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总体上说,竞业限制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由于竞业限制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作了一定的限制,结合这些规定,我们需要明确:

竞业限制合同的订立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竞业限制的范围。

用人单位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系“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竞业禁止协议保护的对象,应是用人单位的重要商业秘密,而不是构成员工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的有关信息。

竞业禁止协议还必须明确规定离职员工禁止从事的竞争性营业的范围。领域限制模糊或不合理的合同无效。领域限制可采用以下方式:(1)规定技术,亦即离职员工不得组建或受雇于使用某种技术的其他企业。(2)规定产品,亦即离职员工不得组建或受雇于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3)规定服务,亦即如果商业秘密与有形产品无关,而与某种服务有关,可以禁止离职员工从事某项具体的服务。(4)规定行为。如在因经营秘密而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可以规定禁止离职员工招徕企业现在的全部或部分客户,禁止引诱员工跳槽等。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

2、竞业限制的期限。

对此问题,先前的法规规定不同。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两年”将成为约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最长期限。

3、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相对于在职竞业禁止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经理、董事这样的管理层而言,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说可以作为竞业限制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第一,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第二,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第三,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第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第五,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对一般不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来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有滥用之嫌。

4、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条款。

关于是否应对竞业限制作出补偿一直有所争议。从国外的习惯来讲,保守商业秘密是不用说也一定要做的事情,不应当看作是额外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目前社会上形成了一种片面认识,认为没有约定补偿条款或者未按照约定的补偿条款支付补偿金将导致《竞业限制合同》无效。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大部分法院认为:虽未约定补偿费用或者虽约定但未支付补偿费,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合同的无效。我想原因在于,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以及将要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保障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才达成签约合意的,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在协商一致、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就应承担相应的同业限制义务,如果员工跳槽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即构成违约,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法律关系上讲,如果用人单位未依《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费构成违约,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费及违约金。

当然,对此问题,国内各地法院尚有不同的判例,值得研究,我认为企业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补偿条款。

至于补偿费的数额如何确定,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做法不一。如深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珠海规定不少于1/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3。

[案例]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但未实际支付补偿费是否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最近,湖南民营企业三一重工股份公司起诉一名前雇员胜诉并获赔60万元,引起业界强烈关注。

19,李某应聘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从事营销工作,李某从普通营销人员一步步干到分公司经理,手头也逐步掌握了企业大量客户资源。207月6日,三一重工为了保护企业利益,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规定李某以后要是离开公司,3年之内不得自行开展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不得受聘于其它与公司有竞争的单位;如李某违约,公司可要求停止侵权,支付违约金3至15万元、并追偿损失。

三一重工指控:李某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负责上海、江苏等地的营销业务,204月离开公司。20,三一重工在上海查案时发现,李某早在207月以自己的姓名注册成立了一家从事工程机械租赁和买卖的公司,并在年将一台不是三一品牌的混凝土输送泵车以2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南京一家公司,而这家公司正是三一重工的客户。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签定的《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三一重工当即向法院起诉。

受理这一案件的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在“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其它企业生产的与三一重工类似的混凝土输送泵销售给南京的公司,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李某不但应支付违约金,而且应赔偿三一重工的损失。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李某至205月止,不得从事与三一重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亦不得到与三一重工业务相竞争的单位担任职务;李某支付三一重工违约金10万元;赔偿三一重工经济损失50万元。

2004年11月,接到李某上诉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争议]:协议是否有效?

在这起案件中,没有明确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李某认为,自己与三一重工之间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显失公平。根据年7月2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凡是竞争限制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本案中,自己在三一重工自始至终未领取过一分钱的补偿费,因此,根据科技部相关规定,不支付或者无不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针对李某的意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部的发文是行政规章而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确认合同、协议是否有效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李某与三一重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中虽未明确补偿费数额及支付方法,仅只是竞业限制条款不完善,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应当认为“合法、合情、合理”。

案件二审审判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浩波告诉记者,这件案子实际上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是根据双方是否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进行审理。李某提出三一重工没有给予适当补偿,可以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个案子结了以后,李某还可以重新起诉。不过这就是另外一个官司了。

第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没有提及。

就此问题,应该说,《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是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因此而解除或终止双方间合法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但是,在最终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则将此条款删去。这说明,立法时对如何平衡雇佣双方的利益关系,存在谨慎的犹豫。从《劳动合同法》草案到正式公布通过的条款的变化来看,在立法上也是倾向于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与解除或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相分离,因此,即使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当然,我认为还应当包括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赔偿哪些项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实际上分别从违约金、赔偿金两个角度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律责任。对此,如何理解适用呢?从违约金的性质考虑,通常情形下,当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即可,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劳动者为了跳槽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去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比如在接受用人单位职业赔偿并在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当然,根据不同行业的劳动关系具体的人力资源成本及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竞业限制后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

[案例]飞行员跳槽裁决赔338万。

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李某一纸辞职报告竟引来公司800余万元的索赔。19,李某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4年10月14日,李某提出辞职,并于30日期满后,离开了公司。他没想到这一举动引起轩然大波。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单位赔偿金、违约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共计800余万元。年2月28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李某支付某航空公司338万元违约金。

另外,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8名提出集体辞职的飞行员支付107万元至186万元的赔偿金,与东方航空公司分道扬镳。

最近,本律师也正在代理一批东航飞行员跳槽仲裁案件。飞行员属于高度稀缺的人力资源,航空公司真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需要花费非常昂贵的成本,仅上飞行学院一项就需要六十余万元,一名合格的机长甚至需要持续性培养八年时间、耗资800万元左右。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2005年5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在职飞行员的“跳槽”标准,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由新单位向原单位支付。之前,最早提出辞职的机长佟某,经过法院调解,6月23日以“赔偿200万元,并承担8万元诉讼费”的代价,换取了自由之身。鉴于其余“跳槽”的8人中,有的刚拿到机长资格,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所以每人必须支付210万元。赔偿的法律依据在于:8位机长同东航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应当理解为服务期限至退休为止,除非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为飞行员在与航空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航空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

就“竞业限制”问题,中国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是必然趋势。但在目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人文环境下,不加限制的飞行人员流动是不现实的,这方面放得太开又会对飞行队伍的建设和航空安全产生不良影响,飞行人员流动必须有序地进行。根据2004年10月27日中国民航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第四、兼职与竞业限制问题。

“兼职”是指在员工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不得再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禁止兼职的规定应当说属于在职期间员工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劳动者“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当然,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除外:“小时工”可以“兼职”吗?

《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对“小时工”用工制度作了详尽的规范,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论文

摘要:国际贸易结算是以货币的形式结算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产生的债务关系。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家的对外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贸易企业也演变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也不断扩大。国际市场之间的竞争正在愈演愈烈,我国为了就扩大所占国际市场份额,外贸企业除了采取价格竞争的手段之外,还以优惠的付款方式为产品买方进行融资,给出口收汇带来了风险的增加,导致部分外贸企业资金流动链较为缓慢,相应的致使企业运作效率低下。本文通过对外贸企业发展中的国际贸易结算的方法特点及风险进行简要分析,进而提出相应国际结算风险防范对策,来引导外贸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从而促进实现交易目的,双方企业的利益共赢。

关键词: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结算双方主体。

一、引言。

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包含的主要品种有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以及缓交保证金等。国际贸易结算以物品交易、财货两清的交易基础进行的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是整个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进出口货物的购买贩卖双方进行债权债务合算的关键过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前提下,各国贸易之间发展十分迅猛,进出口业务已然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表现形式。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通过科学预测预防风险出现,充分利用各种保险制度以及银行的融资功能防止国际金融贸易结算的风险产生。

二、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金融贸易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可分为三种,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此三种结算方式为主的金融贸易结算。在贸易结算过程中,汇付就是指付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条件之内,将通过银行或者其他转账途径支付汇给对方的方式。在进行汇付的过程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不同,付款方式一般有电汇信汇以及票汇这三种;托收就是指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进行汇票时不附带任何的货运单据,而只附带发票等单据。凭借货运单据进行货物跟单托收的方式。这种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为广泛,由于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以及承兑交单两种方式;以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取信用证来作为进出口商的货物进出条件,依照进口商的要求面对出口商开授的经银行或者进口商签发的付款人汇票,并且保证交来符合信用凭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在国际贸易进行结算的过程中由于涉及方面较广,国家之间、货币之间、不同的结算方式之间以及结算工具的不同都会对结算造成一定的风险因素。以及一些政治、经济信用等方面的原因也会导致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一系列风险的发生。

1.政治风险。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国家的政治形势以及对该国债务的偿还能力都会造成一定的一些影响,即为政治风险。比如在战乱以及国家实施相关政策带来的风险,一旦国家制定相关决策以及该国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对外的关系都会对该国家的政治风险产生变化。那么这些政治风险则会对国际贸易结算活动带来延迟付款或者没收货款的后果。政治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导致了交易双方的损失。

双方中的一方不按照规定履行贸易合约,那么另一方就会遭受信用风险。比如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拒收货物、延期付款或者无故违约等各种信用风险现象。

3.外汇风险。在国际金融贸易结算过程中,一定时期之内的双方交易由于汇率的升降变动从而导致货币价值的升降现象出现,知识交易双方的其中一方遭受货币风险。货币风险一般有交易结算风险以及卖卖风险两种。无论是在交易过程中货币的升降,都会对交易的其中一方带来货物或者财务方面的损失。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外汇风险使得交易经营产生不稳定性。

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为了对未来不可预测风险以及后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交易结算中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来达到交易双方的利润最大,损失最小。

1.政治风险的防范。通过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建立及时的预报系统,对贸易伙伴国家的各种管制情况进行了解,收集各种政局演变情报,以便更早的发现政治风险千兆,从而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使得损失降为最低;通过进行风险投资对交易双方进行保障,受益人通过向正度相关保险机构投保政治风险以便发生政治风险,即可要求受理保赔;或者受益人通过向当地银行提出相关申请,请银行开出担保函,如若发生政治变动,担保人就可向担保的金融机构要求索赔,从而达到损失最小化。

2.信用风险的防范。在双方进行国际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独立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防范。通过在企业内部设定信用风险机构,在双方交易前经调查机构对贸易对手的过去交易资料进行调查审核,交易中与业务员进行密切的沟通,加大信用风险的防范尽可能避免信用风险。在选择交易伙伴时要慎重,通过实现咨询公司对合作伙伴作出一系列的信用调查之后选择信用良好的伙伴进行交易,一方发生信用风险导致一方经受经济的损失。

3.汇率风险的防范。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防止汇率变更给经济利益带来的损失。进口企业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买入一笔外汇,出口企业则卖出一笔外汇,这样来做到套期保值的交易中得益,损失与收益也就相应抵消了;或者通过提前进行外汇首付或者延迟,也是在交易过程中防范外汇风险的一种策略性办法;再或者通过订立外汇的保值条款,通过在交易合同中明文规定交易货币与支付货币之间的汇价,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汇价变动幅度超出其规定范围,那么则按照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交易保值的目的;或者通过设置一些为外贸交易服务的保险机构以及保证汇率的相关制度,来对交易过程中的汇率变更造成的损失起到一定解救,为了交易双方因汇率的原因给双方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困境。

4.结算方式风险防范。在进行经济交易过程中所选择的交易结算方式对于出口贸易而言可以尽可能的选择预付货款的支付方式,对于进口贸易而言则要确定出口方有极高的信用值基础上,选择预付货款的计算方式。在进行交易中,双方既要考虑结算本身的特点又要结合其他外在因素,通过选用最保险的结算方式进行贸易结算。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具有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来达到国际贸易交易结算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参考文献:

[1]张竟.人民币跨境结算下汇率变动对外贸企业成本控制的影响[d].江苏科技大学,.

[3]谢海峰.国际金融动荡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研究[d].南昌大学,.

[4]吴晓庆.我国企业外贸业务的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郑州大学,2010.

[5]俞智莉.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管理研究[d].厦门大学,.

[6]俞智莉.国际结算风险管理研究[d].厦门大学,2009.

[7]黄荣文.国际贸易风险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

石油系统法律风险岗位防控调查报告

(一)秘密性。秘密性应当理解为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具体条件。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就是秘密性。

(二)保密性。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保密性,其保障了商业秘密的存在。权利人在对相关的保密措施进行使用时,应当符合有效性、可识别性、适当性标准。即该秘密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无法取得;权利人采取明示的方式,使相对人能够意识到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取得信息存在一定难度。笔者曾参与一个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案的处理,该案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成为诉争的焦点。尽管该案中,原告方已经在诉讼前取得了工商行政部门对被告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原告方未能充分的证明其所谓的“自有技术”是商业秘密,也未能了解已经以专利形式或者公开发表的文集形式被公开了的技术已不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导致原告方相对被动而不得不与被告最终协商解决。

【案情】。

某公司诉刘某、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被告刘某原系原告公司员工,曾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任职期间有接触原告公司技术信息的条件。原告公司认为其掌握的设备生产技术为专有技术,是其商业秘密。被告刘某离职后,自行设立某公司,并与原告原有的客户订立了多份设备定作合同,且使用的图纸与原告的图纸均类似。原告遂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被告刘某及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工商行政部门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的技术图纸等资料上的内容为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后,原告发现被告仍在生产相关类似设备,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的被告来所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初接触时,律师发现仅分析初步证据而言对被告已经相当不利,已有行政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并认定被告使用的图纸等材料中均载有原告公司的专有技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将被告所有对外订立的合同及相关图纸等材料予以没收,且被告在工商行政部门处理过程中已经做出了相对不利陈述,导致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亦有较为充分的证据。

但是,通过与被告本人的深入沟通,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最高院、江苏省高院及无锡中院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纪要,本人发现,其实本案作为被告而言还是有很多的辩驳之处。首先,原告的诉请中上未明确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点,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而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因此,书面申请法院要求原告明确其商业秘密点。其次,鉴于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的技术性相对比较专业,为了更好的研究和搜索相关的信息,保证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采取了一个诉讼技巧(即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程序),为被告争取到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对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关专利的索引,并查找到一些专业书籍及公开发行的刊物,充分了解到原告所主张的专有技术并非是“不为他人所知悉”,而是早已在他国有了专利的申请,国内的期刊中也有诸多介绍,已成为公开的技术,不具有秘密性。再次,本案正式进入庭审程序期间,再针对原告认为系商业秘密点的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该技术秘密已经被申请的专利、公开的刊物等进行了披露,已不具有秘密性,从而导致原告不得不就其主张的观点进行进一步举证,即申请法院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面对高额的鉴定费用以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不确定性,原告最终选择了与被告进行调解,从而了结了本案。在该案的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不仅利用了被告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为被告进行了维权,也在审理案件的程序及技巧上为被告争取了时间,为更好的抗辩打下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

上述案例充分告知广大企业家,在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商业秘密的构成不是企业自身认为的,也不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可以认定的,是需要进一步举证甚至是鉴定的。而企业自有的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才是维权的前提。因此,企业家在自有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上不能认为是理所当然,而应当在专业技术领域进行相关的索引、调查,查找有无相关专利或者是否已在公知领域被披露,只有将这些问题充分研究透彻之后,才应该考虑如何防控商业秘密被侵权的问题。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承担责任。

(一)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下行为对商业秘密产生了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损失巨大,则判处其拘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其罚金进行单处、并处;后果严重的行为,将处三年—七年有期徒刑,另外还要并处罚金。

(二)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其违法行为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依照其发生的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万元—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三)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都属于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的方式,在实际使用时可以单独、共同使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若是被侵犯了,大多数企业会要求索求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方式中较为常见的就是赔偿损失,要求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商业秘密侵权人补偿权利人的损失。那么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如何界定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承受损害的,应当对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承担;若是出现难以计算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的情况,在侵权期间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即为赔偿额。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防控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企业家所重视,更多的企业家希望能像可口可乐公司一样保护自身的专有技术或秘密配方,让其专有技术百年甚至千年的流传下去又不被同行所知悉。那么,现代企业应如何做好商业秘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呢?笔者认为,企业必须从内部保护和外部保护两方面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企业内部自我保护。

1.企业内部制度的保障。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根本大法,是能够制约企业内部行为的准则。将商业秘密条款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为商业秘密保护再次增加了一层保护膜。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将保密事宜制度化并完善化。

2.提高企业内部员工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1)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通过宣传使员工明确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利益,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两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2)将内部员工分成不同的层次,各层次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各不相同,需要保密的范围也各自不同。(3)对于企业内部的技术核心人员,应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点尽量分散,防止一个员工将所有技术秘密点全部掌握,导致失去一个员工则丧失了全部的商业秘密。

3.提高企业自身各项事务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时的保护(1)与任何第三方交往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均应尽可能的加强保护。尤其应在法律文本上签订关于保密的相关协议,确保不被第三方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2)对外的研讨、交流、参展等过程中,严格防止核心技术的公开。针对媒体的采访等情况,注意措辞及展示的内容,防止无意中将技术秘密公开。

(二)外部联手保护。

1.与专业人士联手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法律上帮助企业更好的维权,专业的知识专家可以在技术上给予企业专业的指导,这些专业人员都是企业的专业智囊团。

2.与工商行政部门联手。工商行政部门是对商业秘密进行工商行政处罚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企业应随时保持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尤其是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举报,请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3.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可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因此,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若涉及刑事犯罪,可以举报要求公检法部门同时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想要在激烈的商海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核心价值,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核心价值。期待国内的企业能进一步认识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自身发展和壮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不断保护和提升自身的商业价值,为民族产业在世界经济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贡献力量!

石油系统法律风险岗位防控调查报告

按照市委惩防建设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区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主线,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查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问题,切实推进区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现将区开展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强化任务落实。市惩防办《市纪委监察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实施方案》下发后,区纪委高度重视,庚即召开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重点和工作措施;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确定了工作内容、责任领导、操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确保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排查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职责岗位和工作实际,围绕信访举报承办、案件检查、定性量纪、执纪监督等,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扎实推进纪检检查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共查找廉政风险点123个,其中一级风险7个,二级风险55个,三级风险61个。

(三)健全制度,注重源头防范。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区纪委围绕教育、监督、惩处三个环节,制定印发了《市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市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试行)》、《市区纪检监察干部约谈暂行办法(试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四)注重预防,强化纪律约束。一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六个一”警示教育活动,抓住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编发廉政短信,强化纪检干部的廉政教育;坚持把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纳入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邀请省委党校、绵阳党校、廉政瞭望等专家学者组织开展廉政教育专题培训和职业理念教育。今年上半年,共编发廉政短信1000余条,举办专题讲座3期;组织全区123名纪检监察干部观看了《一个市委书记的蜕变》、《沉沦的代价》、《国资之蠹》等警示教育专题片。二是开展讲纪律守规矩专项承诺活动。为切实增强全区纪检干部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增强广大纪检干部明底线、知畏惧、守规矩意识,区依托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三严三实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守纪律、讲规矩”专项承诺活动。截止目前,全区123名纪检监察干部签订了《纪检监察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承诺书》。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通过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筑牢了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查找出了在制度机制、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各级纪检组织对查找出的风险进行了科学评估分级,制定了防范措施。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责任担当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截止目前,全区未发现有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市惩防办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大力推进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梳理排查风险点。组织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区级各纪检组(纪委)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回头看”,结合岗位职责和权力运行再梳理排查风险点,充实风险内容,健全防控制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风险前期预防。继续深入开展“六个一”警示教育活动,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廉政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能打硬仗的纪检监察队伍。

三是进一步强化机制建设。结合前期查找的廉政风险点,完善纪检检查干部管理制度,加强权力运行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风险防控监督机制,确保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取得实效。

四是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将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内容,组织纪检、审理、信访等委室干部对各级纪检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确保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建议关注信用卡催收外包业务的法律风险

摘要:国际保理是在卖方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受让其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账款收取、资金融通和信用风险担保中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而国际保理虽然一直发展迅速,但是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风险防控仍然需要努力加强。基于双保理业务这一主流模式,对本文国际保理相关法律问题来探讨和分析,并提出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规范的意见。

关键词:国际保理业务论文。

一、双保理业务概述。

双保理业务是指由供应商(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另外出口保理商与债务人(进口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并由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以及委托,提供各项保理服务的一种保理业务。

双保理业务模式能够在当今国际保理业务中始终占据主流地位,是因为双保理业务模式具有独特的优点:

第一,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就可以把一切事物交与出口保理商处理,出口保理商凭借自己全球性的优势,可以为供应商解决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口商的情况与供应商差不多,都可以与本国的保理商合作,并签订保理业务,解决与供应商相同的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出口保理商通过与进口保理商的保理业务合作,减少了对债务人资信及债务人所在国的法律缺乏了解的问题,并且他们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所作出的坏账担保来转移业务风险。

第四,至于进口保理商,则只需负责调查位于本国的债务人的资信并核准信用额度,再对位于出口国的出口保理商作出坏账担保并转付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出口国的贸易管制和法律规定自有出口保理商负责。

双保理业务模式的优点是有目共睹的,其优势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双保理业务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主流地位。所以本文的国际保理皆指双保理业务。尽管双保理业务模式有其优点,但双保理业务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仍需完善改进。

双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权利瑕疵及其有效性风险。在实践中,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不能符合相关要求的话,那应收账款就不能如期到账了,这会让供应商产生面临倒闭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导致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为应收账款出现瑕疵而让供应商没有得到债务人的付款。这个风险是要出口保理商承担的。但是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都符合要求,依然会让保理商产生风险。债务人(进口商)会提出抗辩、追索、抵消等情形,进而增加了保理商的法律风险。以抗辩来说,在各国法律实践中,都普遍承认,即使抗辩事由发生在让与通知后,进口商仍可以之对抗受让人。例如欧洲某些法院都认为,即使让与人违约的事实发生在让与通知之后,进口商仍可以此对抗受让人。所以,抗辩事由发生的时间并不重要,只要其在实际中实在的发生了,进口商就可以有权提出抗辩,但这显然会加大保理商的风险。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供应商的某些行为会增加保理商的风险。例如供应商可能会作出欺骗保理商的行为,让保理商相信存在真实的货物或者服务,又或者欺骗保理商存在进口商,但其实这些情况根本不存在。当然,供应商也会存在疏忽的情况,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无论怎么样,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保理商的权利无法实现。权利有瑕疵,就意味着保理商的利益会遭到损害。还有出口商向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合作时,会向保理商隐瞒第三方就该应收账款已经存在的权利。如果出口商对应收账款已有权利进行隐瞒,也会有损于保理商的利益。

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到的信用风险。根据《国际保理通则》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债务人因为合同争议以外的原因在账款到期之日起90日内未能全额付款,那么这个付款责任就要落到进口保理商身上去了,这就是所谓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而且出口保理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时,出口保理商就要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责任。债务人也就是进口商出现以下情况,会让保理商遭受到信用风险:第一,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在账款到期之日时却发现自身没有能力支付货款;第二,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债务人故意躲避保理商,保理商权利无法实现。

在实践中,保理商是要考察出口商的信用的,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向出口商提供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的信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这会影响保理商的利益。而在实际运作中,出口商会经常出现一些欺诈行为,出口商与进口商相互勾结欺骗保理商、伪造合同、提供假冒不真实的发票等等。进出口保理商之间也存在着信用风险,笔者在上面提到过的进口保理商不能承担责任时,出口保理商要承担起支付款项的风险,这种情况也是在实际中存在的。

在与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供应商应先履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义务,在这之后是按照与出口保理商的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那之后就是出口保理商的事情了。但在实践中,保理商一旦违约,则供应商就要面临法律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保理商会给供应商带来诸多的信用风险,这些信用风险如果处理不好会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这与债务人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债务人的信用出现状况,那对于保理商是很严重的,因为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债务人不能付款时,保理商也不能按时付款。第二,保理商出口业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存在会给供应商带来不少的麻烦,格式条款会出现一些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约束着供应商,供应商如果不仔细注意,很有可能会导致保理商拒绝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第三,这种情形最为多见,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那就是保理商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丧失清偿能力了。

近几十年,国际保理业务正在迅速发展,当中突显了诸多问题,因此法律风险防控就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来解决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第一,信用风险的防范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最突出的。对于出口保理商来说,一个拥有良好信用的进口保理商是必要的,也是首先考虑对象。因此要对进口保理商进行项目评估:进口保理商能否及时催收账款以及在纠纷处理方面能否做到及时有效等方面,只有这样做才能防范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另外,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也是非常重要的,要时刻关注,在其信用状况发生改变时例如发生财务危机时,对于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及时进行限制。最后,债务人的信用不良会造成坏账风险的出现,对此必须要控制好坏账风险,以此来保护保理商的利益。在实践中,保理商要核定信用销售额度,所以对债务人的信用要调查清楚。信用状况如此重要,做好调查是保理商控制风险首先要做好的。所以,保理商要从各方面积极收集信息,尤其是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尤为重要。利用这些信息,保理商可以及时作出判断,并且这也是保理商与供应商谈判的资本。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是不确定的,保理商应该早点与供应商约定,以此来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对于供应商及应收账款情况是一定要了解的,要做到全面完整的调查。保理商经过详细的调查,应充分掌握供应商各种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详细了解供应商关于合同的执行情况,来判断该保理业务是否可执行;供应商是否有经营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以及注意相关法律对于保理商的限制。通过以上措施,尽力完善保理商的权益保护,以保护应收账款的正常收取。此外,要避免应收账款的过分集中。应收账款如果过分集中于同一债务人的话,当债务人出现无法实现应收账款时,会严重损害保理商的利益。所以,保理商要严格控制债务人身上负担的应收账款。

第三,对于分散风险的操作。进口保理商应充分调查进口商的经营情况,尤其是资信状况,用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并控制调整额度。此外,保理商为了降低业务风险,可以加强保理业务与保险业务的联动。这就要求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分散风险。因为供应商过于依赖少数债务人的业务,所以才会想到用保险来分散风险。如何利用保险来分散风险,有如下做法:第一种做法是由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风险,保理商可要求供应商将保险单背书给自己,这样就可以凭借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二种做法是保理商自己也成为投保人,和供应商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理商就可以自己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石油系统法律风险岗位防控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企业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经xx总同意,我们于6月中下旬先后赴大庆油田、大庆石化、吉林石化、西南油气田、四川销售、川庆钻探6家单位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之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调研重点,6家单位做了认真准备。调研期间分别听取了各单位情况汇报,与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负责人、相关法律人员、部分机关处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研讨,查阅了相关工作资料。总体感到,6家单位按照总部部署都在积极推进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地区企业中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吉林石化从持续加强现代企业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积极营造依法经营管理氛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培训、法律专业培训、处室业务培训三个层面抓实抓好指引培训工作,按领域组织编制交易、劳动、工程建设等专题培训教材22套,举办培训班36期,培训重点涉法岗位人员4100人次。在各业务部门建立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法律协管员负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综合管理、相关涉法岗位分工负责的法律风险防控实施机制。为确保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吉林石化组织442名重点涉法岗位员工签订了遵守指引的书面承诺,同时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总结讲评、年度严格兑现”。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20xx年“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二是对指引培训工作,有的尚未开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在指引培训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其他单位组织的指引培训活动,形式以集中讲座为主,内容以讲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为主。这些活动是必要的,但仅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没有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难以使相关岗位人员真正掌握本岗位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三是在实施检查、测评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部分单位在指引实施检查、测评方面有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在如何更好地发挥业务部门作为防控主体的作用、如何加强法律部门对指引实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规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单位在向基层单位延伸上抓得不紧,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机关层面,没能及时向基层单位延伸,工作节奏略显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点。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上述问题在大部分地区企业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下步重点要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地区企业持续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地区企业结合油气田、销售企业指引示范文本,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断组织指引修订完善工作,解决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职责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指引质量。

二是,组织地区企业开展“自上而下”、“一对一”的指引培训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级岗位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对下属涉法岗位逐条讲解指引内容,确保其熟练掌握指引各项要求。

三是,组织地区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律与业务融合、科学高效的原则,加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实施检查和测评机制。

四是,在持续推进机关层面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地区企业抓紧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向基层单位延伸,今年年底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完成基层单位重点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工作,并在机关和基层单位全面启动指引培训和实施。

五是,加强地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按照抓点带面、抓强促弱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指导督促,通过组织调研、座谈等形式总结地区企业典型做法并及时向其他地区企业推广,更好地发挥典型引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