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活动安全指南(汇总13篇)

时间:2024-05-09 18:09:02 作者:雅蕊

通过阅读范文范本,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层次和风格的写作,从而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范文范本,相信对你的写作会有所帮助。

小学六年级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简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琼海宣传[2020]2号)有关要求,为提高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快习惯养成,促进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11月6日下午,三亚海事局、三亚市教育局联合三亚市第七小学开展以“水上平安‘救’在身边”为主题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活动。本次活动主会场设在报告厅,分会场为各个班级。

主会场活动由三亚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志愿服务队蔡武同志主讲,林大旺、何昌兴协助,大队副辅导员叶小欢老师主持。

三亚市教育局安全科主任张涛、三亚海事局人教处副处长汪进、我校德育处主任廖卢艺、大队辅导员董一、德育干事符天良、林小钰及四年级全体师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海事局蔡武同志利用ppt、视频及现场实物演示,为现场师生详细讲授了水上交通知识、乘船出行安全知识、防防溺水知识及自救知识。以案说法,告诉大家一旦发生危险时,该如何自救和援救他人,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活动过程中,学生们热情高涨、认真聆听和海事局工作人员积极互动,不时爆发出阵阵掌声。

分会场由各班班主任老师主讲。通过生动丰富的图像资料、风趣的语言讲解、真实的案例故事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应该选择何种船乘坐、乘坐渡船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其中重点讲解了遇到各类突发性意外事件的时候,同学们应该如何去做。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积极回答安全问题,课堂气氛活跃。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认真学习了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求生救助安全常识、安全乘渡和意外落水的应急措施,并将按要求把学到的知识转授给家中长辈们,切实让“教会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教育理念得到充分体现,促进全社会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整体提升。师生们纷纷表示,此次活动为他们送上了一堂精彩生动的水上安全知识课,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增强了自救援救的技能,为确保水上安全拧紧了“安全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

(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头、横驶;。

(四)穿越禁航桥孔;。

(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

(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县(市)、区的;。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对属于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合适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同时在活动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活动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九)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对入场人员、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责任不明确、措施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监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目的1目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动参与者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计入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小学六年级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简报

根据《教育部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的通知》,11月29日上午,我校组织开展“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主题班会。

班会课上,各班主任在教室内张贴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画,发放了安全宣传图册,并细心为学生们讲解宣传画和宣传图册内容,强调了如何拨打水上遇险求助电话。老师们还通过视频为学生们带来了一次形象生动的水上安全教育主题课。课堂通过生动的图像资料、风趣的教学语言、真实的案例故事向学生们详细介绍了乘坐渡船时的注意事项、发生溺水等危险情况时如何自救、日常生活中自觉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积极回答安全问题,课堂气氛活跃。同时老师还动手示范,为学生们详细讲解如何穿戴救生衣,并请学生自己动手穿戴,加深学习体验。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学生们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掌握了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了安全防范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水上交通安全和遵章守法意识,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在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方面的重要作用。我校以“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为目标,广泛深入地在学生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使广大学生受到深刻的教育,在学校形成“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浓厚氛围。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进学校、进课堂,以创建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为目标,力争教职工和学生水上交通法规和水上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目100%,学校教职工无严重水上交通违纪行为,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和自觉性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学校十分重视安全教育,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为确保在校每位学生的安全,学校专门成立了以一把校长亲自挂帅的水上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专题研究此项工作并形成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增长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养成良好的水上交通行为习惯,我校结合实际情况,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以“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为主题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升旗仪式、主题班会、主题黑板报、观看水上交通安全图展、观看“珍惜生命,安全第一”安全教育片等系列活动,引导和发动全校学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到各项文明交通活动中去,与全社会一起共同营造和谐水上交通环境。

学生的安危不仅仅牵动了一个家庭,更牵动了我校每一位教师的心,学生无小事,对待每一个学生我们都是关心加耐心,让每一个在我校学习的孩子都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要求来访者必须得到门卫或园长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

第四条、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班级。

第八条、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十条、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二、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三、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条、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第二十条、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四、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

第二十四条、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组织幼儿游泳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五)提供停车场地,负责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三)在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其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经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承担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对检票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五)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六)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八)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九)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十一)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承办者对临建设施组织验收,参与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临建设施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活饮用水及相关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做好传染病防控等监测控制工作,提供医疗急救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组织医疗救治。

食药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的审查。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或者备案。

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周边公共区域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

小学六年级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简报范文

为加强学生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普及学生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水上交通安全意识。5月22日,-小学以班级为单位开展了以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为主题的班会。

本次班会通过生动丰富的图像资料、老师风趣的语言讲解、真实的案例故事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应该选择何种船乘坐、乘坐渡船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其中重点讲解了遇1到各类突发性意外事件的时候,同学们应该如何去做。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积极回答安全问题,课堂气氛活跃。

通过此次主题班会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课,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孩子们收获颇多。学生纷纷表示:今后一定按要求乘坐渡船,遵守乘船秩序,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在外出游玩过程中努力保障自身安全。

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处理。

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和权限,加强其管辖水域的巡航监督管理,查处游览活动船舶涉及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现擅自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的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计划定期巡查,发现擅自在所属区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备案抽查制度,制定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核实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备案信息。

发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船舶和船员的管理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责令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并函告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对船舶实施登记、检验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组织救助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内河水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统称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备案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工商、质监、体育、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水上游览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群众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

(三)群众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是指不特定的群众在群众聚集公共场所自发进行的聚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坚持全面协调、统一指挥、科学部署、属地管理、有效控制、迅速处置的方针。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区)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交通、安监、住建、工商、旅游、文化、环保、教体、卫计、食药监、城管执法、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安监、住建、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省、市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六)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参加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注意应急避险,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区)政府(以下统称:镇(区)政府)排查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各镇(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情况,组织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等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安全管制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适时发布安全预警。

第十二条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实行市、镇两级安全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节假日公共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镇(区)政府落实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镇(区)政府参照市一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群众聚集公共场所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群众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的人群聚集情况进行监测,依法打击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职责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应急管理。

第十四条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公安、安监、住建、交通、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报告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发生地的镇(区)政府,及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镇(区)政府接到报告发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安监、住建、交通、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镇(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二)发现人为破坏滋事行为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现场,带离或者隔离滋事人员;。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采取其他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指导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做好线路调整。

卫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突发事件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城管执法、安监、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燃料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根据情况实行供应管制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危险源。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现场情况、处置措施、突发事件等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情况或者应急处置措施的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风险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群众聚集公共场所或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参加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听从突发事件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或者阻碍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编造、传播有关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情况或者应急处置措施的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总结精选

根据《教育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的通知》,11月29日上午,我校组织开展“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主题班会。

班会课上,各班主任在教室内张贴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画,发放了安全宣传图册,并细心为学生们讲解宣传画和宣传图册内容,强调了如何拨打水上遇险求助电话。老师们还通过视频为学生们带来了一次形象生动的水上安全教育主题课。课堂通过生动的图像资料、风趣的教学语言、真实的案例故事向学生们详细介绍了乘坐渡船时的注意事项、发生溺水等危险情况时如何自救、日常生活中自觉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积极回答安全问题,课堂气氛活跃。同时老师还动手示范,为学生们详细讲解如何穿戴救生衣,并请学生自己动手穿戴,加深学习体验。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学生们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掌握了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了安全防范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水上交通安全和遵章守法意识,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在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方面的重要作用。我校以“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为目标,广泛深入地在学生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使广大学生受到深刻的教育,在学校形成“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浓厚氛围。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进学校、进课堂,以创建水上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为目标,力争教职工和学生水上交通法规和水上交通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到目100%,学校教职工无严重水上交通违纪行为,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和自觉性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学校十分重视安全教育,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为确保在校每位学生的安全,学校专门成立了以一把校长亲自挂帅的水上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专题研究此项工作并形成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增长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养成良好的水上交通行为习惯,我校结合实际情况,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以“水上平安交通安全伴我成长”为主题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升旗仪式、主题班会、主题黑板报、观看水上交通安全图展、观看“珍惜生命,安全第一”安全教育片等系列活动,引导和发动全校学生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到各项文明交通活动中去,与全社会一起共同营造和谐水上交通环境。

学生的安危不仅仅牵动了一个家庭,更牵动了我校每一位教师的心,学生无小事,对待每一个学生我们都是关心加耐心,让每一个在我校学习的孩子都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经过工商登记,并依法取得水上游览活动的经营许可或者经营权。

第五条 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涉及内河通航水域内旅客运输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第六条 非通航水域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将水上游览活动项目批准文件、游览活动说明和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及其船员适任材料等,在开业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旅游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查验备案材料、核实其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项,依据本办法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连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备案材料收存清单》,一并送达旅游经营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应当同时送交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组织研究,并在开业前落实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是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生产条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布设的突发事件救助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处在可以适时启用的应急救助状态。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避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措施;。

(九)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相应水上游览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项目管理员和专职救生员。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设覆盖游览专属水域与岸线的视频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实施后台巡视和管理。

视频和电子信息应当按照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向其同步传送。

第十二条 新增水上游览项目时,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评价,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意见应当作为旅游经营者、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水上游览项目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码头,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设施应当满足船舶的安全靠离,符合相应水上游览项目游客行走、上下船舶的安全技术条件。

码头和其他靠泊设施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兼顾游览专属水域的水深条件、河床平整程度、岸坡型式等客观因素,合理划分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设置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边界警示标志。

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项目使用的码头或者其他靠泊设施应当设置告示牌,标注水上游览项目规程、游客须知和水上游览项目平面图等。

内河通航水域、渔港水域不得规划建设由游客自行操控的体验休闲、趣味竞技等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游览项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渔业养殖规划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禁止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设置游览船舶航线时,应当与河道、湖泊的泄水口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或者减少游览船舶之间的平面交叉相遇,航线不得横穿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

高速船航线之间、高速船航线和其他船舶航线、高速船航线和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边界线之间,应当留足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在游览专属水域设置的自用船舶加油(气)设施,应当具备相对独立的、封闭的作业专用码头或者场所,与游客通道或者游客等候游览场所保持不少于18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游览专属水域与岸线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制止和本单位无关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或者影响本单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发生游客落水、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险情或者人员伤亡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自救和疏导;发生人员伤亡、失踪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游客人身安全的险情,旅游经营者应当将遇险或者伤亡事故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时、如实报告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