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通用16篇)

时间:2024-04-25 23:34:02 作者:雁落霞

农民是指在农田耕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中从事劳动的人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农民种植优势品种,供大家参考选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条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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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精神,以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不断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度机制建设,通过出台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连续三年开展根治欠薪攻坚行动,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源头治理制度还不够规范,亟需进一步完善。为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关于加强源头治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措施》。

(一)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一金七制度”:1、严格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严格实行劳动合同制度。3、严格实行施工全过程结算制度。4、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5、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制度。6、严格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制度。7、严格实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8、严格实行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

(三)依法处置欠薪案件及突发事件:16、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17、抓好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四)压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18、加强组织领导。19、健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20、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一金七制度”:是对广西出台的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措施的统称,“一金”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七制度”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施工全过程结算、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款与人工费分账制管理、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2、建设单位:即工程项目的投资开发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业主。个别工程项目利用建设单位作为投资融资平台,建设完成后整体移交给其它部门,则接收部门为业主。

3、施工总承包单位:总体承包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施工的企业,总承包企业对项目施工负总责。对于涉及比较专业的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进行分包,如劳务分包、消防工程分包等。

4、专业分包单位:具有专业的资质,并与施工总承包签订分包协议,进行合法分包,如劳务分包企业、消防分包企业、水电安装企业、钢结构分包企业等。分包企业一般是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适用人社部门政策法律法规。

5、“包工头”: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违法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这个自然人俗称为“包工头”。违法分包给自然人,按层次可分为“总包”、“一包”、“二包”或“大包”、“小包”等。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违反《建筑法》规定,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包工头”与非法招用的农民工形成劳务关系,出现欠薪等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督办解决。

6、“三包一挂靠”:工程建设领域,对工程项目进行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统称为“三包一挂靠”。

7、“三个严禁”:即政府工程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未发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上访事件,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论文

我国于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7月1日正式生效,下面是详细内容。

(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

(一)领导高度重视,深入细致抓落实。我局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政策及文件,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措施和方案,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律宣传,指导企业依法用工。组织工作人员多次进入企业和施工现场,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现场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接受劳动咨询及投诉,并指导企业依法用工。

(三)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欠薪失信惩戒制度。积极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建立欠薪失信惩戒制度,如发现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给予该项目建设单位失信处罚。

(四)落实主体责任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我局制定了相关责任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每月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派专人监督、记录建设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具体过程,并采用签名、拍照等措施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各监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抓好我委监管企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监管企业加强对治欠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一)企业自查。各监管企业要对本企业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对照,查找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产权科。

(二)实地核查。市国资委将组织考核组,计划于2018年8月中下旬到各监管企业进行抽查,实地核验各监管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议。市国资委根据各监管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抽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进展情况的汇报分析。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监管企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治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落到实处。

农民工工资及维稳保证措施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措施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措施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措施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民工工资及维稳保证措施,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

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预留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班组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班组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

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让施工单位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特此承诺!

客户权益保障措施

网络与信息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还将影响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我公司将认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通过检查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保证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对有毒有害的信息进行过滤、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一、网站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1、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设置经公安部认证的防火墙, 并与专业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做好安全策略,拒绝外来的恶意攻击,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2、在服务器及工作站上均安装了正版的防病毒软件,对计算机病毒、有害电子邮件有整套的防范措施,防止有害信息对网站的干扰和破坏。

3、做好生产日志的留存。网站具有保存6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5、网站服务系统建立双机热备份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保证备用系统能及时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6、关闭网站中暂不使用的服务功能,及相关端口,并及时用补丁修复系统漏洞,定期查杀病毒。

7、服务器平时处于锁定状态,并保管好登录密码;后台管理界面设置超级用户名及密码,并绑定ip,以防他人登入。

8、网站提供集中式权限管理,针对不同的应用系统、终端、操作人员,由网站系统管-理-员设置共享数据库信息的访问权限,并设置相应的密码及口令。不同的操作人员设定不同的用户名,且定期更换,严禁操作人员泄漏自己的口令。对操作人员的权限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设定,并由网站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操作人员权限。

9、公司机房按照电信机房标准建设,内有必备的独立ups不间断电源、高灵敏度的烟雾探测系统和消防系统,定期进行电力、防火、防潮、防磁和防鼠检查。

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我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切实负起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的责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确保使用网络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安全。

2、网站内容更新全部由公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人员素质高、专业水平好,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责任感。网站所有信息发布之前都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工作人员采集信息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通过我公司网站散布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信息(即“九不准”),一经发现,立即删除。

3、遵守对网站服务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的制度。开展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对违法犯罪案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4、所有信息都及时做备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网站服务系统将保存5个月以内的系统及用户收发网站记录。

5、制定并遵守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用户网络安 1

中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全意识,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泄密、不制作和传播有害信息。

三、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我公司郑重承诺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除了在与用户签署的隐私政策和网站服务条款以及其他公布的准则规定的情况下,未经用户授权我公司不会随意公布与用户个人身份有关的资料,除非有法律或程序要求。

3、严格遵守用户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对用户信息专人管理,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泄露。

本公司仅按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使本公司掌握的信息不丢失,不被滥用和变造。这些安全措施包括向其它服务器备份数据和对用户密码加密。尽管有这些安全措施,但本公司不保证这些信息的绝对安全。

公司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使员工能够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应规章制度。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并形成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安全小组。安全小组由单位领导负责,网络技术、客户服务等部门参加,并确定两名安全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联系人。

2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甲方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乙方为网络游戏用户。

1.账号注册

1.1 乙方承诺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的用户,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和必备条款约定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乙方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用户后,需要修改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的,甲方应当及时、有效地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2.用户账号使用与保管

2.1 根据必备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注册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应积极地采取技术与管理等合理措施保障用户账号的安全、有效;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其账号及密码,并正确、安全地使用其账号及密码。任何一方未尽上述义务导致账号密码遗失、账号被盗等情形而给乙方和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2乙方对登录后所持账号产生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2.3 乙方发现其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及时根据甲方公布的处理方式通知甲方,并有权通知甲方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2.4 甲方根据乙方的通知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的,甲方应当要求乙方提供并核实与其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

2.4.1 甲方核实乙方所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2.4.2 甲方违反2.4.1款项的约定,未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 乙方没有提供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乙方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上述请求。

2.5 乙方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甲方提供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时,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账号注册人证明、原始注册信息等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并根据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信息资料。

3.服务的中止与终止

3.1乙方有发布违法信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甲方应当立即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

3.2乙方在接受甲方服务时实施不正当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该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属于甲方事先明确告知的应被终止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否则,甲方不得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

3.3乙方提供虚假注册身份信息,或实施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中止对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甲方采取中止措施应当通知乙方并告知中止期间,中止期间应该是合理的,中止期间届满甲方应当及时恢复对乙方的服务。

3.4 甲方根据本条约定中止或终止对乙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的,甲方应负举证责任。

4.用户信息保护

4.1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其个人身份有关的信息资料时,应当事先以明确而易见的方式向乙方公开其隐私权保护政策和个人信息利用政策,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4.2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公开或共享乙方注册资料中的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但下列情况除外:

4.2.1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甲方披露的;

4.2.2 有关法律要求甲方披露的;

4.2.3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程序要求甲方提供的;

4.2.4 甲方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乙方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

4.2.5 应乙方监护人的合法要求而提供乙方个人身份信息时。

农村土地整治中农民权益保障措施研究

农村土地整治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一、农村土地整治中农民权益保障措施国内研究进展

在农村土地整治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有损农民权益的问题,使得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有违初衷,因此必须坚决的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加强对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国内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土地整治中下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多方探索,短短几年积累了大量研究成果,为政府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益参考。综合目前国内专家学者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土地整治中农民权益问题研究

一是行政方式下的土地整治中使农民权益受损,如袁崇法指出,现行的征地办法仍沿用行政占用方法,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利益分配体系之外,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二是农地制度残缺,如李红波等人和文晓波认为,农地征收制度和产权制度残缺是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的主要根源;三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法律缺失,如郑新建等人认为,造成农民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城镇居民那样全方位的保障,农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面临威胁甚至遭到严重侵害的根源之一在于农民权益保护-法律的缺位。

(二)土地整治中农民补偿公平性研究

一是补偿标准不合理,如陆迁等人认为,“产值倍数”法中补偿费用远低于

土地出让收益和土地市值;王文衡认为,受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征地补偿机制不完善,建议以“土地换保障”等方式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二是补偿项目缺失,如吴次芳等人提出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在不完全补偿的基础上增加补偿项目;三是补偿安置办法由一次性货币安置为终生保障,如常进雄认为,一次性货币补偿未考虑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应建立终生社会保障制度。

(三)土地整治中农民社会保障体制相关问题研究

一是构建土地整治中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如涂文明主张建构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三维社会保障体系;徐元明提出设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农民转市民、留地保障四种方式结合的保障体系;二是保障基金运营管理分析,如党国英认为,应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将土地整治中收入陆续发放给农民,防止农民短期行为;三是保障基金来源分析,如马驰等人提出,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整治中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而吴刚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应实现“国家、单位和社区、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资原则;四是保障体系构建的制约因素分析,如史红斌提出,当前为失地农民建立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最为重要的,重要的在于厘清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条件。

(四)土地整治中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模式选择

一是土地整治中模式探索,如黄祖辉等人认为,现有社会整治机制阻碍了土地的有序流转,提出以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现状为出发点,在完善土地产权关系、土地治权结构以及土地整治中中介服务组织的基础上建立“散户—中介服务组织—大户”土地整治中模式;唐爱玲认为,政府应确保“以土地换保障”政策的落实到位,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郭阳旭认为土地仍作为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方式,土地整治中必须与土地保障联接,重新设计土地整治中补偿范围和金额,实现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在土地整治过程的延续;二是土地整治中农民社会保障价值的确定,如王丽芳认为,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许多流转农民因为没有相应的谋生技能和安置补偿费用不到位或太少而无法保障其生活,认为应从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安置补偿费用出发,研究现有征地补偿中估算土地社会保障价值方法的缺陷,改进估算土地社会保障价值模型。

二、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大部分国家很早就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土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现象较早,关于土地整治中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自然早于我国。目前国外就此问题研究成果大致如下:一是有关土地整治中补偿理论基础的研究。如马克思认为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商品,尽管本身无法移动但其权利可以转移,形成地租理论,成为土地整治中得以补偿的基础理论。又如,诺斯认为土地整治过程中只有土地产权界定清晰,才能使土地通过产权交易改进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土地整治中者获得一个合理的补偿。二是土地整治中补偿标准的研究。目前国外大多数地区土地整治中补偿通常以市价为基础,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由土地征用费和赔偿额两部分构成。这些国家的做法都在于尽量给予土地所有者一个超出土地实价的较为满意的补偿额,既保障农民权益,又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三是土地整治中补偿制度的研究。国外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整治中补偿宗旨相似,通过立法确定土地整治中的主体、对象、目的及操作程序、审批权限、补偿标准等,充分保障农民利益;而依据差异性的补偿制度导致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通常分为三种,一种是认为土地整治中是政府特有权利,一种是土地整治中属于公共行为,一种是土地整治中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土地整治中制度有效保障了土地整治中农民的权益。如美、日、加拿大,政府只对适用于公共使用的土地整治中才有权征用且必须根据土地整治中者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确定补偿额;而德国土地整治中必须通过国家审批才能发生,补偿价格计算以官方公布可以流转决定时的交易价格为准。四是构建土地整治中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包括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再就业培训和教育等,降低流转农民今后的生存和发展风险,增强农民生存能力,缓解失业问题。大多数国家建立多家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的土地整治中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且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普遍高于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收益率。应该说,国外土地整治中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比较完善,大多从明晰土地产权基础上保障土地整治中农民权益,且研究成果较我国较丰富,但国情差异下,许多研究成果只能借鉴参考,我国土地整治中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仍需在我国国情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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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论文

记者采访多位劳动法律师了解到,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事业单位实习,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在校学生也不是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在校大学生仍然有学籍,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故其实习行为不可能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

实习生权益不可无视。

劳动法专家、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则表示,实习生目前不受《劳动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企业招用实习生,无须签劳动合同,也不用缴纳社保,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乱来。

今年4月,教育部与财政部、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对于实习生的身份还有查明义务,如果该实习生已取得毕业证,就具备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在该实习生毕业时办理了入职手续,都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杨保全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不注意审查,可能带来‘补缴社保’‘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法律责任。”

职校生顶岗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期的80%。

有调查显示,约六成受访者或其亲友曾遭遇无薪或贴钱实习,有律师甚至向记者透露,在现实中,一些单位不但不支付实习生报酬,甚至还要向实习生或其所在学校收取实习费用。

那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是否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告诉记者,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给实习生工资,但实习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服务,提供了劳动,因此实习单位应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一般企业的处理方法是,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实习津贴”。

不过,王飞律师表示,针对职校学生顶岗实习问题,有关部门曾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1.实习一定要知道的3个法律知识,千万别让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2.大学生实习期该如何维权。

3.实习生3大权益深度解析!事关劳动关系、违约金、工伤。

4.实习没有工资,去不去?

5.实习生注意了,顶岗实习生报酬不低于同岗位试用期工资80%。

6.实习期有工资吗?

7.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

8.顶岗实习生工资不得低于试用期标准80%。

9.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及实习期内维权。

10.实习求职如何防欺诈。

农民工文化建设强化措施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生活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给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路桥工程作为国民经济与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事故发生有很大原因在于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不善。本文主要就路桥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仅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路桥工程;机械设备;管理。

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我国交通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工程质量、施工效率等等是路桥工程必须要考虑的重点环节。因此,强化和完善对施工机械的科学管理,确保机械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对保障路桥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施工的效率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强化路桥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的意义。

路桥工程作为利国利民的一项举措,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便利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工程施工中,由于机械种类比较繁杂,数量颇多,机械设备管理不到位的情形经常发生。机械设备管理不到位,不仅仅会延误施工周期,增加施工和管理成本,还会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同时,路桥工程的质量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强化路桥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对于减少施工施工成本、便于施工管理和控制、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

2我国路桥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2.1施工企业对于机械设备管理的重视不足。

很多施工企业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在对机械设备的管理上重视不足的情况比较常见。同时,考虑到路桥工程涉及到的周期不长、流动性比较高,企业对于工程进度愈加重视,对于各种各种设备的管理并没充分考虑到设备的运行荷载以及设备的合适与否等情况,这样一来,在机械运行状态不好的前提下,一方面,施工效率和工程的进度自然而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施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一些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也会大大缩短。

2.2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

在施工的过程中,各种不同的接卸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情况各不相同,这对使用机械设备的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但是在实际中,一方面,很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也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另一方面,他们的安全施工意识比较淡薄,对于安全生产并没有足够的重视,这样一来,在施工中,一些专业素养不合格施工人员操作相关机械设备的情况比较常见,甚至在一些桥路工程中人员不够的情况下临时找人来操作机械设备,当施工中出现一些问题的时候,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此外,相关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检查工作不到位,比方说仅仅对设备的破损情况进行检查,并没有对其协调性能和一些潜在的故障进行排查,此外,对一些容易出现故障的零件储备工作不到位,在施工中因为购买和更换时间过长也会对工程的进度造成一定的影响[2]。

2.3设备种类比较繁多,管理模式不科学。

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路桥工程的质量和功能提出来越来越多的'要求,尤其是科学技术不断应用到机械设备行业中,机械设备的种类越来越多。路桥工程虽说相对其他发工程而言周期较短,但是涉及到的施工环节以及不同环节所需要的机械设备数量和种类比较繁杂,譬如说,土石方的开采和装卸,路桥基面的碾压等等,都需要不同的设备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来作为支撑。此外,在不同施工条件下,比方说同一工程的类似施工环节可能因为施工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需要不同型号和规格的机械设备,这样一来,机械设备种类和规格增多,给管理和成本的控制增加了诸多难题,而且也不利于机械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工作。

农民工文化建设强化措施论文

在云南,农村人口数量众多,做好农村的经济建设可以实现农民收入增加的目的,对稳定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改革开放,我省经济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农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我省的各项经济组成中,农业处于最为核心的地位,如果缺少农业的支持,我省的粮食供应就会成为限制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在促进云南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经济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实现云南经济的可持续鏖战,加强农村经济的建设工作,使其规范发展,对提高我省现代化社会主义的建设速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经济管理概述。

在农村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农民利益为中心,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其主要工作内容包含五个部分。首先,必须要积极响应国家的各种惠民政策,降低农民的负担,让农民能够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实现经济利益的保障;其次,必须要积极的完善各项管理体制,尤其是对农村财务的审计工作必须要严格监督,对于出现的问题要严厉处理,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利益不被侵害;再次,必须要做好土地承包的管理工作,确保土地能够正常的流转,最大程度的发挥土地的价值,这对于保障我省粮食供应具有战略意义;然后,必须要强化政策的支持,加强各项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农民能够了解到国家的相关信息,推进我省新农村的建设工作;最后,必须要强化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从而转变作风,切实为发展农村经济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农村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省非常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且将其提到了战略层次,但是由于受到农村环境的影响,很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并不顺利,从而导致政策的落实情况不佳,没有切实改变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为此,我们必须要找出问题所在,才能够采取有效的针对措施。

(一)对农村经济管理的认识不足。

在农村经济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学历、文化等因素的限制,很多工作人员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对我省现代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所以在相关问题方面,都是采取瞒报的策略。对于农民切实存在的问题,很多基层领导为了能够讨好上级领导的欢心,都是采取报喜不报忧的态度,从而导致很多问题并没有真实的反映到相关的上级单位,导致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没有落到实处。

(二)相关法规建设不够完善。

我省在各项管理中,都是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每一项工作都能够确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是关于农村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却不够完善,导致很多管理漏洞的出现。在农村经济管理中,土地的相关承包工作、农民的监督管理工作、农村财务的审计工作都需要借助相关的法规制度,才能够得到落实。但是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很多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善,导致农村经济管理中,出现土地合同纠纷等类似事件时,都不能给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与国家倡导的农村经济管理目标不相符。

(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权利和义务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必须履行的责任,对于农村经济管理而言,它对建设现代化农村,确保农民收益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分析,由于农村经济涉及的因素很多,导致工作面非常大。在农村经济管理中,倡导农民负责监督的职权,可是在现实工作中,农村经济管理的地位并不高,在对农民利益进行维护时,常常不受重视,这样大大打击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但是一旦出现管理问题,那么上级领导就会实施问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利和义务完全处于不对等的状态。

三、强化农村经济管理的措施。

农村经济对于促进我省的经济建设,尽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能够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途径和措施,为此,我们必须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科学的措施,切实提高农村经济管理的工作效率。

(一)加强思想建设工作,提高工作认识水平。

在现在形势下,想要彻底的改变农村经济管理现状,加强基层干部的思想建设工作,提高他们对工作的认识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基层干部是与人民大众直接接触的干部,可以更为深入的体会民情、民生,所以针对农民的需求问题进行工作汇报时,必须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让上级领导通过基层干部,能够真实地收集到有用的信息,从而通过层层汇报的方式,让政府能够针对农民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惠民政策,促进农村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法规建设工作,实现依法管理目标。

农村经济管理中,法规建设工作极为重要,是解决农民矛盾冲突的重要工具,尤其是我国是一个以法为主的国家,所以针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省需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农村财务的审计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农民的监督工作等,都必须要在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才能够确保在实施相关行为时,符合法律法规的需求,实现依法管理的建设目标。

(三)加强管理工作职能,确保各项工作实施。

由于农村经济管理涉及的内容非常烦琐,工作任务非常的繁重,而在实施相关管理工作时,因为缺少职能支持,所以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不利于提高农村经济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为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针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实施职能划分,并且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农村经济管理的各项工作都能够顺利实施。

四、总结。

自古以来,云南就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省,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后,云南的城市化建设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导致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影响。近些年,国家再次将农村建设工作纳入战略计划,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战略性影响。为此,我们必须要针对农村经济,采取科学的经济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切实改变农民的收入问题,为保障国家的稳定发展,尽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雷.完善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j].吉林农业,2015.

[2]时圣柱.分析我国农村经济管理的发展现状[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5.

[3]张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应对措施探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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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文化建设强化措施论文

摘要:

在高等教育不断得到普及的背景下,高校文化建设的良好开展,不仅有利于促进学生得到更好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推动高校得到良好的进步,由此可见,做好高校文化建设至关重要。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容方面融合了儒、道、释等多家优秀的思想精华,而在形式方面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具备养生、修身、礼让等多种社会功能,因此,将茶文化应用于高校文化建设中是符合整体发展趋势的。本文针对茶文化对高校文化建设的作用及开展途径进行相关方面的探讨和研究,以提供借鉴。

关键词:

茶文化;高校;文化建设;开展途径。

1、前言。

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从形成到发展已有五千多年的历史,不仅融合了多家优秀的思想精华,而且也具有多方面的功能。由于高校是培养社会所需求人才的主要场地,在高校培养人才的过程中,需要做好文化建设这一环节的工作来发挥辅助性的作用,而高校文化建设的有效落实,需要借助茶文化的融合。因此,将茶文化融合到高校文化建设中,发挥茶文化对高校文化建设的作用,无论是对学生个体的发展还是对高校整体的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茶文化对高校文化建设的作用分析。

茶文化起源于中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在内容方面还是在形式方面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将茶文化应用于高校文化的建设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2.1有利于继承和发展优秀的传统文化,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茶文化对高校文化建设的作用,第一个层面表现在不仅有利于继承和发展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中国不仅是生产茶叶的大国,而且也是茶叶的故乡,茶在中国的出现以及发展的历史已经长达千年,由此衍生的茶文化也早已经融入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于传统文化,需要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来予以继承与发展,而茶文化是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以及精神文化这三个层次所构成,其内容的组成丰富多样,形式也是千变万化,将茶文化融入到高校文化建设中,让学生充分接触、学习、感受茶文化,有利于促进学生对茶文化进行有效的继承和发展。除此之外,茶文化中包含了优秀的儒家、道家等方面的思想精华,在高校文化建设中融合茶文化,让学生在茶文化的学习中逐渐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2.2有利于充分发挥茶文化功能,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

茶文化对高校文化建设的作用,第二个层面表现在有利于充分发挥茶文化各个方面的功能,从而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茶文化具有多个方面的功能,将茶文化应用到高校文化建设中,有利于充分发挥茶文化各个方面的功能,以此来促进学生得到更好的发展,比如说,茶文化具有美学功能,以茶德、茶艺、茶礼等方面的熏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又比如说,茶文化具有养生功能,长期饮茶有助于人体健康,将茶文化应用到高校文化建设中,让学生通过接触茶文化来充分提高自身身体各个方面的机能,从而为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茶文化还有利于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茶道思想可以引导学生树立健康的人生价值观;二是茶文化精神有利于德育教育的良好开展,推动高校文化建设的发展。

3.1完善课程设置,丰富教学内容。

茶文化不仅具有丰富的内容形式,而且具有多层的社会功能,要想将茶文化融入到高校文化建设中,所能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完善课程设置,丰富教学内容,以此来让学生更好地接触茶文化。首先,由于课堂是学生学习知识和锻炼能力的主要场所,因此,高校要从课程设置入手,让茶文化知识的教育走进课堂,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基础上促使学生更好地了解茶文化知识。需要注意的是,设置茶文化相关的课程,高校可以通过必修课或者是选修课的形式来进行合理的设置,同时计入学生的总学分中,以此来推动茶文化课程得到良好的开展。其次,在教学活动的开展中,需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作用和学生的学习作用,缺少任何一方的作用,都将难以实现提高教学质量这一目标。因此,在高校设置茶文化相关的课程之后,教师一方面要从教学内容安排出发,以学生的实际发展情况作为落脚点,在讲述必要的茶文化知识的基础上讲解一些历史典故、人文趣事等,以此来丰富教学内容,从而提高学生学习茶文化的兴趣;另一方面,教师在教学形式上要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比如说将教学场地转换成茶楼、茶室等地方,让学生一边观摩一边学习,身临其境地去充分感受茶文化。通过采取这些形式,在丰富茶文化教育手段和形式的基础上,促进高校文化建设得到良好的开展。

3.2明确茶文化教育的目标和价值,全面营造茶文化的校园氛围。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主要基地,承担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能力且全面发展型人才的重责,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将茶文化有效融入到高校文化建设中,促进整体的发展,采取的第二个措施就是明确茶文化教育的目标和价值,全面营造茶文化的校园氛围。目标是行动的前提,在目标的指示下行动才能合理开展,因此,在茶文化融入到高校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明确茶文化教育的目标和价值,才能让茶文化在高校文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达到最令人满意的效果。除此之外,还需要全面营造茶文化的校园氛围,以此来发挥文化潜移默化的作用,针对于这一方面所能采取的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校在对校园进行规划和设计的过程中,将茶文化的相关理念融入其中,在理念的指导下建立相关的信息资源库,为学生在学习和理解茶文化过程中搜索相关的信息提供便利,从而让学生更好地学习茶文化知识;第二,学生进入高校之后,拥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参加自己想参加的活动或者是社团,因此,高校可以定期组织一些与茶文化相关的活动,比如说座谈会、展览、演讲等,让学生参与其中,从而让学生充分学习茶文化知识;第三,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部分的内容,高校可以邀请民间的艺人或者是专家来校为学生开展教学活动,多不同的角度让学生了解茶文化,从而促进高校文化建设得到更好的发展。

3.3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各个方面资源的建设。

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衍生品,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其组成内容呈现着多样化的特点,因此,要想将茶文化融入到高校文化建设中,采取的第三个措施就是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各个方面资源的建设,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文化的建设离不开资金的支撑,因此,在茶文化融入到高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首先,高校领导层要意识到茶文化融入到高校文化建设将对高校多方面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建立茶文化研究室、茶艺练习室、茶叶审评室等,促使茶文化有效融入到学生的日常学习与生活之中。除此之外,茶文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在茶文化融入到高校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各个方面资源的建设,比如说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这不仅需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力度,而且也要鼓励教师积极地去学习跟茶文化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4、结束语。

茶文化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形式多样,将茶文化融入到高校文化建设中,对于高校多方面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以此为探讨点,进行了上述论点的探讨,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从而促进高校文化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3]丁冬生.高校文化育人的效应及其实现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

农民工文化建设强化措施论文

近年来,嵊州市开展的系列文体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农民工文体队伍和精彩的文艺节目,就是鲜明的例证。农民工的参与,使得不同的地域文化在城乡相互交流、碰撞、共融,通过吸收外来的文化来实现自身本土文化的发展,建立新型的农村和谐文化。随着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职业准入法规的逐步推进,各用工单位对务工人员文化、思想、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但农民工的整体素质还比较低,缺乏工业、服务业等专业技能,特别是农民工的城市意识、城市观念相对滞后,生活方式、人际关系、风俗习惯等还不能适应城市生活。因此,只有用先进的文化给农民工以思想的启迪、心灵的净化、品格的升华、精神的鼓舞、理想的引导,才能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及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农民工文化建设强化措施论文

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等组织开展纺织基础科学研究,开展纤维材料纺纱功能的优化设计,以及纺织基础理论研究,加强高性能纤维、可再生纤维的科学研究。对梳理理论和纺纱织机在线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了理论研究。对生物酶和等离子体在印染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理论研究。对纺织机械的运动学和力学分析、机械振动分析和可靠性工程技术的研究以及流体力学、电学和光技术进行了研究。基础理论和其他基础理论在纺纱工业中的应用。通过跨学科理论研究,为纺织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基础支撑。

3.2提高相关企业组织创新能力。

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部分优秀纺织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企业主营收入的百分之四以上。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支持纺织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和重大项目,加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行业先进技术的有效推广和应用。探索发展适合中小纺织企业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的新模式和有效手段。鼓励纺织上下游不同产业之间加强合作,加强生产与学术研究的结合,加快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

3.3相关生物制剂的研发。

纺织产业的生产密集度较高,一般都有着能耗高,污染性大,无用副产品多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在纺织过程中,大量的化学添加剂和落后的技术被添加到纺织工艺中。技术改造是剑麻纤维脱胶时使用生物降解酶,生物酶脱胶技术是一种新的绿色环保技术。在脱胶过程中,不仅可以减少污水的排放,而且还可以减轻噪声污染,因此开发了脱胶生物酶等生物制剂。中国纺织工业迈向绿色环保和低能耗尤为重要。

3.4优化纤维纺纱技术。

在纺织工程中,所在产业链的纺纱工序是影响纺纱成果优劣的直接影响因素,这决定了我国纺织工程的优劣。在改善和优化纺织工程技术的过程中,应在高效、低能、环保等方面发展。目前,中国亚麻纺织工业的现状主要是高能耗、高耗水量,许多相关设备不连贯。许多加工步骤需要手工插入,不仅提高了产品的成本,而且产品的质量也不能保证。因此,在纺纱工艺改革中,应特别注重效率和环保,在生产线中加入机械自动化生产的技术设备,以缩短纺纱流程的时间,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能降低单位能耗。

结语。

尽管我国纺织业的生产技术与生产方式在近些年内取得了可观的进步,但是从宏观上来看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基础性生产技术较为薄弱,产业链有待调整,纺织产业传统生产方式造成的污染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以提出合理有效的,能够促进我国整个纺织产业发展的发展规划。

参考文献:

[1]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701所)[j].湖北招生考试,(18).

[2]许康,于衍平.科学技术体系的建构基础及演变方向[j].枣庄学院学报,(06).

[3]洪海沧.近期国内织造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方向[j].纺织导报,(2).

农民工文化建设强化措施论文

(二)公平化原则。平等是人的尊严的体现、交往的基础、沟通的前提。在加强农民工文化建设时,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学习新文化、新知识、新技术,接受新观念,缩小他们同务工地居民之间观念、素质等各个方面的差距;要给农民工更多的人文关怀,鼓励社区为农民工提供各类服务;向农民工开放各种文化体育设施,吸纳农民工参与企业文化、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娱活动、体育比赛、技术练兵等活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文化权益。

(三)多样化原则。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在设施上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在形式上,要小型分散,简便易行;在内容上以地方文化、民间文化、通俗流行文化为主,创造条件让农民工演家乡戏、唱家乡歌、说家乡情,以满足农民工对文化生活的多样化需求。

(四)差异化原则。差异化是在多样化的基础上对农民工文化需求差异的考虑,这体现出了对农民工文化需求差异的一种尊重。在加强农民工文化建设中,一定要根据农民工的文化层次、工作特点、消费水平、文化需求等实际情况,贴近他们的生产生活、所想所思,在内容上通俗易懂、富有内涵,在形式上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真正使农民工乐于享受、易于接受、便于参与,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农民工文化建设强化措施论文

工程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重要性,在追求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的同时,提高路桥工程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视,在企业内部,要强化员工以及管理层人员的机械设备管理意识,完善和加强管理的相关规则,在整个企业形成良好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氛围,同时,要将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纳入到施工成本控制和施工质量的范畴之内,明确机械设备的妥善管理与成本控制和工程质量之间的关系,通过科学的管理相关机械设备来减少施工成本,提高路桥工程的施工质量。另外,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成本核算,不定期的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检修和养护,确保机械设备在施工中能够以最佳的状态运行,避免因为设备故障影响施工进程,增加施工成本的情况出现[3]。

3.2强化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将安全操作责任落实到具体每一个人。

施工企业要在企业内部不定期的对施工人员就各种不同机械的使用、性能、结构等等方面进行培训,同时,要求施工人员对设备的操作以及设备的简单维修保养知识有大体的了解,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减少因为操作不当、操作失误以及操作人员缺乏等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情况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责任意识,比方说,施工企业可以对每个施工人员和其操作的机械设备进行“绑定”的操作,施工人员对自己负责操作的机械有着明确的管理责任。此外,在操作过程中,每个施工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具体操作规范和施工的具体需求来机械能操作,合理的将机械设备的功效发挥到最大。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全面的,多层次的对机械设备进行检修工作,不仅需要对设备进行合理妥善的管理,还需要不定期对其进行协调性、破损程度以及潜在故障的排查等等工作,另外,要对施工设备中容易出现的零件进行科学的储备,确保设备出现故障的时候能够及时更换相关的零件,保证施工工作的连贯性[4]。

3.3健全和完善机械设备管理模式。

由于路桥工程涉及到的机械设备数量种类比较多,因此,施工企业要健全和完善机械设备管理模式,对相关的机械设备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首先要对路桥工程要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诸如路桥工程的规模以及工程所在区域的环境因素等等,再根据这些情况来对各种所需要机械的数量、机械的种类和规格、机械的现场管理等等工作作出相应的安排;此外,要针对这些工程所需要的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工作,就其运行状态和性能做好详细的记录,并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各个环节进行合理的分类,给施工过程设备管理工作带来便利[5]。最后一点,还需要对这些设备可能和容易发生的故障,提前制定好合理的检修方案,并提前准备好维修机械设所需要的器材和零部件等等,多管齐下,保证整个施工过程的连贯性、整体性和高下行。

4结束语。

本文主要就我国路桥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就强化机械设备管理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几点措施。路桥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作为施工管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涉及到的人力因素和技术因素较多,给工程的施工成本、质量保证、工程进度都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因此施工企业要强化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管理意识,完善管理体系,强化施工人员的综合素养,在保证路桥工程的整体质量的前提下,从经济效益出发,对施工设备管理进行不断摸索和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