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与实践经验(优秀17篇)

时间:2024-03-15 10:23:01 作者: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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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对法硕联考的影响

2017年全国瞩目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开启,在这一会议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一颁布必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文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解读民法典对2018年法硕联考的影响,供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良法善治”为目标编撰民法典,而这一法律必然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基于最近几年的民生热点,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一定的回应。立法机关在进行编撰之时,分成两步,一是民法总则,二是分则的编撰。虽然我国法系属于大陆法系,但并没有系统意义上的民法典。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标志着我国“民法典时代”的开启。

具体而言,民法总则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

这一原则体现了绿色发展的理念。我国环境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污染。其中,资源使用费过低、资源浪费违法成本低是造成浪费的一大诱因。除加强制度建设外,民事主体特别是企业自觉节约使用资源同样重要。事实上,生态环境为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权利滥用,理应进一步为民法所禁止。

立法涉及对未成年人是完全监护还是部分监护,年龄界限规定过低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充分监护,规定过高不利于未成年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实践证明,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界限随着时代发展已显得偏高。事实上,八九岁的小学生一般是小学三四年级学生,已经可以独立进行一些与学习、生活相关的民事活动;而六七岁孩子,刚接受小学教育不久,独立行为能力过低的,主要应靠监护人监护和学校更细微、严格地管理。

由此可知,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者纯获利益的活动,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的民事活动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民法通则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制度,同时涉及精神障碍者的'监护。针对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实际,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可以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近亲属或者其他自然人、社会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其丧失完全行为能力时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依约定履行监护职责。成年监护的实质是老年监护,当然也涉及非老年的特殊情况。它总体上体现了立法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老年人可通过此协议确定监护内容,包括对其进行全权监护还是仅就医疗、财产经营或者管理及其他某些方面的部分监护。成年监护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但绝不是等价有偿的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对老年人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

大家好!

清末启蒙思想家龚自珍在《古史钩沉论》讲到,“欲知大道,必先为史”,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讲到“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历史是的教科书。目前,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作为身着检察制服,肩扛公平正义的检察一员,作为9000多万名共产党员中的一分子,我认为:

一是要充分认清学习党史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特别是结合2021年,既是我们党百年“华诞”,又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我们更要通过学习党史,不断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明确方向,进一步厚植初心,强化使命,以不变的共产党人本色,投身伟大的奋斗历程,真正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适应新的形势,完成新的任务,实现新的发展,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是要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切实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做到“党在心中”。不做“两面人”,这是对一名共产党员最起码的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检察机关也正处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转型期,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做到在各种重大斗争考验面前,始终保持忧患意识,持续保持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精神状态,时刻绷紧防范化解风险这根弦,打好主动仗,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作为一名普通的检察机关共产党员,虽做不出什么巨大的贡献,但不将党的事业、检察事业装在心中,不能认清形势,为党分忧,也不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作为一个检察人员,我们更要充分认清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在司法实践中,自觉将党的意志贯穿于日常办案,体现于每一个环节,用职业的忠诚来实践对党的诺言。

“明镜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我一定要通过这次党史教育,结合我院2020年度工作报告,不断提升自己党性修养和思想境界道德水平,为xx检察机关第一方阵,做出自己的不懈努力。

谢谢大家!

民法典解读讲座心得体会观后感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解读专题讲座心得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2020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让中国人民饱受疫情的困扰,在这个万众一心度过疫情的时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为人民打上一针“强心剂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次民法典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篡的亮点,具有极为深远的意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格权的定义不断丰富,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数据、互联网成了一把双刃剑,个人隐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层出不穷。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当现行法律还不能有效应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此次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意味着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老百姓来说不仅仅是抵挡伤害的盔甲,更是奋起反抗的武器。公众号逍遥文稿整理,让以人为本真真切切的落实在生活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外还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这是一部“社会活动百科全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当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总是形影不离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当民法典制定好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对其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就显得额外的重要,但这只是后话,就把一切交给时间,让我们一起去见证。

这一部盛世之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两会热点解读,民法典

大家好,下面我为大家分享的内容是两会热点解读。

聚焦两会热点,关注时事民生。我为大家分享的关键词是民法典

在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什么是民法典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有网友调侃,民法典范围跨度高过唢呐,从出生到死亡都在这书里给你写的明明白白。从进入摇篮之前,进入坟墓之后,都要和民法典打交道。

我们再来看民法典的设立原因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法律也要与时俱进。

二,顺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新的需求,更加适应当下的中国之问,时代之问。

那么民法典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

1、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可退款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撑腰!勇敢对职场/校园性骚扰说no

3、还在为小区高空抛物伤人频发?而烦恼吗?民法典为你,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以上是我的两会热点解读,谢谢大家

民法典解读讲座心得体会观后感

民法典作为我国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的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我们要做好民营经济界普法教育工作,通过工商联平台进行宣传,引导会员知法守法学法用法;要领悟和践行民法典的真谛,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好企业经营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涉法矛盾和问题。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重在保护私权利,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关联,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和矛盾的解决均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和支撑。因此,我们工作生活需要民法典,离不开民法典,学习民法典势在必行,学习民法典必须久久为功长期坚持;学习民法典必须结合实际,在分析实际案例中学习,掌握实质要义和标准;同时还要做好向身边人的宣传工作,不断扩大学习成效,为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

从毛泽东同志到习近平总书记,我们党的领导人对青年的地位和作用,对青年在革命、建设、改革中的贡献,始终给予高度肯定。

1957年11月17日,毛泽东同志在莫斯科大学接见了中国留苏学生代表。他谈道,“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邓小平同志一直高度重视共青团的事业。他指出,“我们毫不怀疑青。

年是我们的希望和我们的将来”。江泽民同志也高度重视青年及青年工作。他说:“从一定意义上讲,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有希望,未来的发展就有希望。”胡锦涛同志对青年与青年工作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他说:“90年来,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青年、关怀青年、信任青年,对青年一代寄予殷切期望。”他还强调,“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把青年看作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从来都把青年作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朝气蓬勃的推动力量,从来都热情鼓励和坚定支持青年在人民前进的伟大实践中实现人生理想和远大抱负”。

(二)习近平总书记对当代中国青年寄予殷切期望。

2013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参加“实现中国梦、青春勇担当”主题团日活动。他强调,广大青年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一定要练就过硬本领;一定要勇于创新创造;一定要矢志艰苦奋斗;一定要锤炼高尚品格。我们通常将其概括为“五点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广大青年要勇敢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努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

2014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北京大学与师生座谈,对广大青年提出要求。我们将其概括为“八字真经”,即勤学、修德、明辨、笃实。

2015年7月,在致全国青联十二届全委会和全国学联二十六大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人民的幸福,是当代中国青年必须和必将承担的重任”。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对青年提出四点要求:志存高远、德才并重、情理兼修、勇于开拓。

20xx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我们党的未来和希望。”他说,“95年来,我们党取得的所有成就都凝聚着青年的热情和奉献”。

2017年,党的十九大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终将在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

2019年4月30日,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代中国青年提出了六点要求,分别是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

20xx年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问候全国各族青年。他指出:“青春由磨砺而出彩,人生因奋斗而升华。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各族青年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踊跃投身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不畏艰险、冲锋在前、真情奉献,展现了当代中国青年的担当精神,赢得了党和人民高度赞誉。我为你们感到骄傲!”

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青年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给予高度肯定,并提出殷切期望。他说:“一百年前,一群新青年高举马克思主义思想火炬,在风雨如晦的中国苦苦探寻民族复兴的前途。一百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下,一代代中国青年把青春奋斗融入党和人民事业,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先锋力量。新时代的中国青年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不负时代,不负韶华,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以上这些需要每一位当代中国青年认真学习,并且落实到自己的实际行动当中。

(三)当代中国青年必须肩负的历史使命。

作为当代中国青年,我们肩负的职责使命到底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是中国青年运动的时代主题。”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当今中国最鲜明的时代主题,就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代青年要树立与这个时代主题同心同向的理想信念,勇于担当这个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励志勤学、刻苦磨炼,在激情奋斗中绽放青春光芒、健康成长进步。”

我们一定要深入领会并切实把握作为当代中国青年所肩负的职责使命。简单来说,这个职责使命就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这不仅是中国青年运动的时代主题,也是中国当代青年学习或工作中的职责使命。

说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想同学们都知道,在漫长的古代文明演变中,中国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之一。李约瑟博士——著名的科学技术史专家,曾经在著作中提出“李约瑟难题”。中国在长达1500多年的时间里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为人类社会作出巨大贡献,除四大发明外,中国还产生了许多对人类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发明和科技创造。这说明什么?过去我们是辉煌的。道光年间,中国已经有4亿左右的人口。但是鸦片战争之后,我们跌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

为了摆脱任人宰割、落后挨打的境地,使中国重新振作或振兴起来,中国的各个阶层、各种政治力量以及其他有识之士都做了很多努力。农民阶级发起的太平天国运动,以失败告终;地主阶级推动的洋务运动,随着北洋水师全军覆没而失败;民族资产阶级政治上和思想上的代表,康有为、梁启超和皇权结合发起的戊戌变法运动,100天就失败了。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封建帝制,但未能守住革命成果。

面对亡国灭种的巨大威胁,当时中国的有识之士忧心如焚。在上述努力都失败后,中国的知识分子灰心丧气,甚至有人问,难道是天灭中华吗?正是在这样一种苦闷的情况之下,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1921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从此我们党肩负起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第一个喊出“振兴中华”的是孙中山先生。中国共产党内部,率先提出民族复兴的是李大钊先生。李大钊提出的是“中华民族之复活”。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实现民族复兴的目标,这一点同学们一定要有深刻的体会。从1840年开始,各种政治力量、各个阶级都做出过努力,到现在100多年过去了,经过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我们终于看到民族复兴的曙光。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理想,终于要在一代代青年人手中来实现了。中国青年也有信心接过这一历史重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归结起来就是一个主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寄托了一代代中国人民的夙愿,这个夙愿还要通过一代代青年人的接力奋斗而实现。我们要知道我们肩上的担子很重,未来前进的道路绝不会平坦。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更好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

那怎么办?就需要我们一代代青年在党的领导下艰苦奋斗,克服一切艰难险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就是我们的职责使命。中国共产党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的主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各位青年一切学习、一切努力、一切奋斗的主题就要和党的奋斗目标“同心同向”,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心同向”什么意思?比如,我们努力学习,考上好的大学,大学毕业以后干什么?有的人选择出国深造,这个选择对不对?是对的。我们可以到西方国家学习其先进的理论和技术。问题在于学完之后干什么?如果我们的学生在中国的名校毕业后去了西方不回来,我们的事业靠谁?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们要念念不忘当前的奋斗主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念念不忘为民族复兴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要向钱学森学习,要立志为民族复兴而奋斗。这个确实需要每一位青年学子认真思考、深入领会,并落实到实际行动当中。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

2017年,党的十九大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我相信同学们对“新时代”已经非常熟悉了,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的一个高频词。接下来,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如何认识新时代。

1.全方位开创性成就与深层次根本性变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取得的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作了十个方面的概括;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取得的成就也作了十个方面的概括;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取得的成就作了全面的概括;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在推进各项事业当中所取得的成就作了十三个方面的概括。这十三个方面包括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经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政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外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取得的成就可以说是举世瞩目、举世公认。全方位开创性的成就带来的是深层次根本性的变革。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举一个例子。从经济建设层面看,中国是世界第一大工业国,而且我们比多个国家的工业生产总和还要多。联合国对全球工业产业进行过明确划分,分为xx个工业大类,xxx个中类,xxx个小类。中国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

要构成部分为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党的十八大以来,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焕发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这个成就来之不易。当今世界,社会思潮纷纭激荡,各国文化相互交织,在这样的局面下,我们不仅做到了高举科学社会主义旗帜不动摇,而且不断丰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将其推上新的发展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希望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在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奋发有为中践行初心使命”。社会主义发展史持续了多长时间?xxx年。第一个阶段是空想社会主义阶段。早期的两个代表人物:一位是来自英国的托马斯·莫尔,以《乌托邦》而闻名;一位是来自意大利的托马斯·康帕内拉,代表作是《太阳城》。二者都描绘了虚幻世界里的美好社会,我们称之为空想社会主义。

空想社会主义延续了很多年。19世纪上半叶,空想社会主义发展到顶峰时期,出现了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三大家,圣xx、傅立叶、欧文。但是空想社会主义之所以被命名为空想,是因为其理论是一种理性的思考,而没有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也不可能对当时的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弊端产生实质性革命性的影响。

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完成的《共产党宣言》问世。《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也标志着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社会主义500年发展史出现了第一次飞跃,从空想发展到了科学阶段。

1917年,列宁领导马克思主义政党布尔什维克发动了十月革命,一举夺取政权,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称之为社会主义发展史的第二次飞跃,从理论形态到了实践形态。即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建立了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诞生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我们建成的是新民主主义国家,1956年我们才正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第三次飞跃,从一国实践到了多国发展。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出现了重大挫折,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苏联解体后,从一个国家变成了十五个国家。由此,世界上一些学者、政治家,就做出一些预测,认为中国也会步苏联后尘,产生社会动荡。但是,实践证明我们不仅举住了,而且举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使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焕发出了生机活力。

有的人期望中国发生崩溃、彻底失败,有的人预测中国共产党将丧失政权,所有这些所谓的预测最终都失败了。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愈加稳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蒸蒸日上。人们正在见证,“历史终结论”的终结,“中国崩溃论”的崩溃。“历史终结论”是由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提出,他认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资本主义是最好的。世界人民已经看到中国不仅没有崩溃,而且愈加强大。

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有这样一段精彩论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出台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战胜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2.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重大转化。

第一,百年奋斗中,我们党形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优良传统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就是在研究、分析后再确定社会主要矛盾,一旦确定后,我们党所有的工作都将发生转变,都将围绕着如何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来展开。比如,在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我们被迫开始长征,面对国民党的围追堵截,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红军以惊人的意志取得了最终的胜利,但也付出了巨大牺牲。但是,当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中国共产党就对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的判断,认为当时的国内矛盾已经不再是主要矛盾了,而是中华民族和日本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实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当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后,我们的工作就要转变到共同抗日上来。

第二,社会主要矛盾一旦确定,就是要管大局、管长远、管根本。也就是说,所有的工作都要以社会主要矛盾为核心,力求通过多种努力将其解决。我们举个例子。1956年,我们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我们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1981年,召开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确定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2017年,党的十九大召开,确定了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由此可见,经过改革开放,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部努力,我们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已经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追求的已经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了。什么是美好生活?除了更高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还包括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对美好生活的概括,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概括,为我们展示了未来追求美好生活的途径。

3.未来发展的新战略、新目标。

新战略、新目标是“两步走”的发展战略。第一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步,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正式宣布我们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如何认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个目标?邓小平同志制定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到1990年,解决温饱问题;第二步,到20世纪末实现小康;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很显然,我们党将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提前了15年。这说明,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艰苦努力奋斗,我们可以提前完成邓小平同志所勾画的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

可以说,这个目标非常伟大,在很多方面都是对我们的巨大鼓舞。比如,人民生活水平要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现在我们的生活水平已经得到了很大提高,再经过十几年的奋斗,还要再迈上一个大台阶,很令人期待。再比如,关键核心技术层面,党中央下定决心,要获得重大突破。

的基础上,我们一定能够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怎么完成的?简单来说,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背后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一张蓝图绘到底”。

邓小平同志制定的“三步走”发展战略中的第二步就是要在20世纪末实现小康。我们实现了吗?可以说,从改革开放之初面临的绝对的产品短缺,人民生活水平极其低下,到2000年党中央正式宣布我们进入小康社会,这时的小康水平不高、发展不全面且不均衡。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巩固和提高小康水平。党的十七大总结和肯定了建设小康社会所取得的成就,并再次明确未来五年的奋斗目标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字之差,表明了我们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心和信心。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奋斗目标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直到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正式宣布我们已经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

从改革开放之初到2021年7月1日,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干了多少年?40多年,这就是“一张蓝图绘到底”。背后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可以说,没有党的领导,不可能有接续不断的奋斗。因为党是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是致力于解决我们所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为了满足人民各方面需要而奋斗的使命型政党。

相比较而言,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集中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我们的决策往往更科学、更符合人民的需要,我们的效率也就更高,成果更显著。我们在党的领导下能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发挥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我们就一定能够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为人类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伟大意义。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世界的贡献来看,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总结而言,全方位开创性成就和深层次根本性变革,夯实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雄厚基础,塑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面貌,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

同学们,我们正处在一个非常伟大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过几年之后,我们再回首现在,就会更加清晰地理解今天我们所处的历史交汇点的重要性了。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历史交汇点?2021年11月8日—11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在党和人民胜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在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重大历史关头”。

所以,我们所处的是一个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关键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我们在感到荣幸和自豪的同时,也要感到肩上的担子很重、责任很重。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是一代一代中国人民、一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奋斗的结果。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靠谁?要靠中国的青年,要让青年人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坚力量。所以,面对“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我们要有这样的认识,未来的新征程需要一代一代青年人走好新的长征路,完成时代问卷。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

我在这里提出四点希望,与青年人一起共勉。

第一,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一个人的奋斗,一个政党的奋斗,离不开信仰,离不开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曾说,青年人要有理想信念,立志是奋斗的原动力,是理想的定心盘。要立志干大事,而不是当大官;要立志为人民,而不是只顾个人小家。

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历程中,我们遇到了无数艰难险阻,如果没有理想信念的支撑、没有信仰的领航,换成任何一个组织或政党,都会不复存在的。中国共产党走完长征,最终到达陕北,依靠的重要力量就是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坚定不移的信仰。对于个人来说也是如此,一个人没有信仰,人生发展就没有方向,就不可能有真正幸福的人生,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满足,因为物质上的满足永远都是暂时的,真正使人充实、幸福的一定是信仰。作为青年人,一定要牢记这一点。

2021年9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指出:“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始终是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的党。这个理想信念,就是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

第二,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四个意识”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政治意识就是要求我们在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方向等方面要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大局意识就是要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国家的发展战略要认真学习领会。我们要把在学校中很具体的学习行为与大局紧密结合,特别是要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相结合。核心意识就是要在思想上认同核心、在政治上围绕核心、在组织上服从核心、在行动上维护核心。看齐意识就是要求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

两个维护,一是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二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不仅是对党员的要求,也是对当代中国青年的要求。在《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有一个重要论断: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这是“两个确立”。该决议对“两个确立”给予明确阐述,并指出“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对此,各位青年朋友要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在学习、生活、社会交往当中站在正确的立场上,让我们的言行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说到“两个确立”,在这里再着重介绍一下。20xx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2017年,党的十九大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两个确立”。

第三,努力学习实践,练就过硬本领。“练就过硬本领”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求的。在这个方面,作为学生,最重要的是学习。关于学习,马克思给我们树立了光辉榜样。马克思伟大的人格魅力得益于其渊博的知识作为治学基础并形成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从1843年到1867年25年间,马克思阅读了1500多本著作,做了无数的读书笔记,他能用德、法、英三国文字写作,能通读欧洲一切国家的文字。马克思曾写道:“我一直在坟墓的边缘徘徊。因此,我不得不利用我还能工作的每时每刻来完成我的著作”。1883年3月14日下午马克思在安乐椅上与世长辞,写字台上还放着《资本论》第三卷的修改稿。

毛泽东同志也为我们树立了学习的光辉榜样。他说,学习要有宽度,要博览群书,有一定的知识面,构建一定的知识结构。包括哲学、经济、政治、军事、文学、历史、地理和自然科学等。“学问很多,大体要稍微摸一下”,“要把革命事业做好,没有比较完全的知识是不行的”。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谈到插队期间的亲身经历,他说,“我到农村插队后,给自己定了一个座右铭,先从修身开始。一物不知,深以为耻,便求知若渴。上山放羊,我揣着书,把羊圈在山坡上,就开始看书。锄地到田头,开始休息一会儿时,我就拿出新华字典记一个字的多种含义,一点一滴积累”。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在德国,我讲了自己读《浮士德》的故事。那时候,我在陕北农村插队,听说一个知青有《浮士德》这本书,就走了30里路去借这本书,后来他又走了30里路来取回这本书。”

习近平主席在俄罗斯索契接受俄罗斯电视台专访时说:“今年春节期间,中国有一首歌,叫《时间都去哪儿了》。对我来说,问题在于我个人的时间都去哪儿了?当然是都被工作占去了。现在,我经常能做到的是读书,读书已成了我的一种生活方式。读书可以让人保持思想活力,让人得到智慧启发,让人滋养浩然之气。”读了这段话之后,确实非常感慨。习近平总书记非常繁忙、日理万机,却能坚持读书,把读书看作一种生活方式,还能对读书产生重要体会。所以,每位同学都要向领袖学习,学习他们读书的精神,要活到老、学到老。

习近平总书记还讲过这样的话:“好学才能上进。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我们的干部要上进,我们的党要上进,我们的国家要上进,我们的民族要上进,就必须大兴学习之风,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坚持实践、实践、再实践。”这段话不仅适用于政党组织,青年学子也同样能从中受益。

第四,勇于砥砺奋斗,投身强国伟业。我们要在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每一位青年都要自觉投身于实现强国战略的伟大事业中,不断努力奋斗。

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这段话已经显示出他为全人类而奋斗的崇高志向。我们确实惊叹,一个青年人能有如此远大的志向和理想。在这里他还阐述了个人的奋斗和为人类服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后来走上的革命道路,开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共产主义事业,的的确确是为全人类服务的。

在世纪之交,一些国家通过民意测验,投票选出过去一千年中对世界影响最大的思想家,马克思都名列前茅。不可否认,马克思在过去一千年当中对世界产生了重大影响。每当我们缅怀他的事业,都为他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而无限感慨。

1910年秋,17岁的毛泽东离开家时,对一首诗进行了改写并抄录给他的父亲:“孩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埋骨何须桑梓地,人生无处不青山”,表达一心向学和志在四方的志向与决心。

毛泽东在xx第一师范读书时其奋斗志向得到进一步确立,即为实现救国救民的远大目标而学习。1917年,他在给好友黎锦熙的信中谈道:“十年未得真理,即十年无志;终身未得,即终身无志。”意即要寻找到救国救民的真理。后来,他认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一生坚守再也没有放弃。

说到领袖人物,我们再举周恩来同志的例子。周恩来在上小学时,校长问同学们,读书是为了什么。有的学生回答是为了升官发财,有的学生回答是要出人头地,有的学生回答要为父母报仇。周恩来没有主动回答,被校长点到后,周恩来站起来说,为中华之崛起。校长一听,非同凡响,又让周恩来说了一遍。周恩来第二次回答得更加完整,“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1920年,16岁的邓小平告别父母,离开家乡,到法国勤工俭学,寻找救国救民的道路。其实,不是只有伟人才能在年轻时树立这样的雄才伟略,任何一个有过青春岁月的年轻人,都会有远大的志向和抱负,都会心潮澎湃地憧憬未来。每一位青年朋友都应当在这样一个伟大的新时代立下自己的志向,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学习、努力奋斗。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到北京大学与师生座谈时指出:“现在在高校学习的大学生都是20岁左右,到20xx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很多人还不到30岁;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很多人还不到60岁。也就是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你们和千千万万青年将全过程参与。有信念、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的人生,才是有意义的人生。”

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只有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才能最终成就一番事业。”“同人民一道拼搏、同祖国一道前进,服务人民、奉献祖国,是当代中国青年的正确方向。”“当代中国青年要有所作为,就必须投身人民的伟大奋斗。同人民一起奋斗,青春才能亮丽;同人民一起前进,青春才能昂扬;同人民一起梦想,青春才能无悔。”

最后,让我们以习近平总书记的一段话作结。习近平总书记说:“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长征,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担当。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场接力跑。我们有决心为青年跑出一个好成绩,也期待现在的青年一代将来跑出更好的成绩。衷心希望新时代中国青年积极拥抱新时代、奋进新时代,让青春在为祖国、为人民、为民族、为人类的奉献中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解读报告含精美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崭新路标。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一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15年编纂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受到全社会热切关注。经过5年磨砺,这项被称为当下“最伟大、最庞大、最复杂的法律工程”已迈上最后“征程”。

今天,我们主要从立法经过、立法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学习贯彻等五个方面共同学习一下《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立法经过。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一立法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汇报。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内容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一个人的权利息息相关。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五百三十三条)。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2.关于结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4.关于离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5.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2.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第一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五、全面学习贯彻《民法典》。

《民法典》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而形成,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且协调一致。要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解读和普及力度,让民法典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尊法、知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民法典、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维护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把民法典学习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体系。特别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有组织地集中学习民法典,坚持原原本本、逐编逐条学,真正吃透民法典精神、民法典原则、民法典规定,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更要把学习民法典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真正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

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宏大叙事和具象表达结合起来,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民法典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民法内深入人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民法典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民法典法律知识、树立民法典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要发挥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权威性、专业性作用,通过主流媒体、国家智库、权威机构进行正面引导,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错误和不当言论,该引导的要有效引导,该批驳的要及时批驳,该澄清的要立即澄清,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牢牢把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同志们,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民法典编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谢谢大家!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培训讲座心得体会

20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一经公布,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基层干部,就要蹭这个热点,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同时,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带头人和老实人,让民法典根植于心、笃于行。由于内容太过丰富,难以写出全部体会,现仅就有关《民法典》方面,深刻领会老师的讲课精神,再谈些心得体会。

一、民法典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了解了王晨副委员长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黄瑞老师在讲课中说,编纂民法典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二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四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五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编纂民法典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就很明确了。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三、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五、5.29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说明党中央对切实实施民法典十分重视,我们必须好好学习,好好执行。

六、我的体会:

2、民法典以人为本更好维护人民权益,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可依,更加有了安全感。

3、民法典内容广泛,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碰到任何问题都可找民法典解决,这真是我们的福气啊!

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及方案解读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

学习。

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工作,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全省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开展民法典重大意义专题学习教育活动。

1.组织领导干部专题学习民法典。将民法典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作为领导干部日常学习内容,通过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讲座、报告会、支部学习等多种形式,专题学习民法典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民法典,明确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将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作为衡量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水平。

2.组织开展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民法典学习教育。全市各党校(行政学院)把民法典纳入教学内容,列为培训重点。依托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平台,组织开展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民法典学习和知识测试活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及时组织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典型案例庭审活动。

3.组织开展青少年民法典学习教育。把民法典纳入职业教育及国民教育体系,贯穿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各个阶段。鼓励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中专门开辟民法典主题区域,组织青少年举办模拟法庭,参与法律宣讲、法律援助等法治实践活动,培养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4.组织开展法治工作队伍专题学习培训。将民法典作为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政法干警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教育培训的必训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组织开展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民事检察人员和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全员大培训,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条文要义,精准把握民法典最新规定和原则精神,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5.组织开展法治人才民法典学习教育。通过举办民法典系列专题讲座、理论研讨会、报告会等,加强法治人才民法典学习教育,深入宣传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解读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责任单位:市法学会、市社科联)。

6.将民法典普法宣传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合。将民法典作为我市当前和“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重点来抓,纳入《法治xx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xx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5年)》来共同推进,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推动民法典实施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结合起来,深化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7.深入推进民法典集中式普法宣传。分级组建民法典宣讲团,发挥市县两级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作用,举办系列民法典专题公益普法讲座,组织开展送民法典进基层巡回宣讲活动,推动民法典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景区,在全市掀起民法典学习宣传热潮。把民法典纳入“江淮普法行”、宪法宣传周等重点宣传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案释法,开展民法典法治文化作品集中创作,打造一批民法典宣传精品。

8.深入推进民法典全媒体普法宣传。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组织各新闻媒体结合实际利用专栏专刊专版,制作播出专题节目,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阐释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和原则精神,及时宣传报道我市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生动实践和亮点成效。依托新媒体普法矩阵,发挥融媒体优势,利用“智慧普法”平台、普法网站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社交平合,持续发布民法典知识问答、图解、动画、视频等宣传内容,突出宣传民法典重大意义、特色亮点和重要条款内容。

三、切实抓好民法典实施。

9.强化民法典关联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全面梳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整理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10.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各单位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全面梳理研判民法典实施后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范围等方面规定进行修改调整。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落实,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民商事活动规范有序。

11.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司法工作。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总结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基层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标准,有力保护各类民事权利。

12.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和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力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准确把握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界限,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持续深入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13.加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商事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全方位推进民法典实施。

14.加强民法典相关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开展全市民法典专题理论研讨活动,组织法学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结合我市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加强民法典研究阐释工作。

四、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

15.严格依法履职。各地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民法典,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不得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16.加强人大监督。加强对民法典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确保民法典在我市全面有效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17.强化责任担当。各地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重大契机,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的自觉性坚定性,扎实做好学习宣传实施各项工作。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抓实抓细抓到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18.突出工作重点。要深刻认识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以民法典的实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扎实有序推进各项。

工作。

任务落实。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民法典,原则上要在x月底前完成。民法典相关业务培训和实施准备工作要在xx月底前完成,民法典宣传工作要在xx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抓好落实。

20.加强督导督办。市委依法治市办要牵头抓好统筹协调、

情况。

调度和跟踪问效,把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情况纳入市委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对各地各单位学习宣传实施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补齐短板,对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课讲稿

同志们:

今天召集大家讲一次党课,分三个内容,一是谈谈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谈谈“三会一课”的规范问题,三是关于不合格党员的清退问题。

一、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党员并享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包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有的同志误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如果受到阻挠,他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他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也不会取得效果。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想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因此,在座的党员同志们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民法典整体性解读心得体会

在2021年1月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新时代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总章程”,整体性解读成为学术界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通过深入研读和思考,我对民法典整体性解读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文将从宪法保障、法律公平、社会变革、思维转变以及法学研究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二段:宪法保障。

民法典自身具有强调宪法保障的特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整体性解读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宪法的指导作用,尊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只有坚持宪法优先、宪法法律化的原则,才能保障民法典的整体性和权威性,确保法律制度的稳定和持续性。

第三段:法律公平。

民法典的整体性解读要注重法律公平。民法典是以保护公民民事权益为宗旨的法律法规,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解读和适用民法典时,应当坚持法律公平原则,确保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平等适用,不偏袒不屈服于特定利益。当面临涉及民事争议时,要确保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得到有效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

第四段:社会变革。

民法典的整体性解读要与当前社会变革相结合。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法律保护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在整体性解读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紧密结合社会实际,适应社会变革的需求和挑战,不断完善法律的保护力度和适用范畴,以确保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稳定。

第五段:思维转变和法学研究。

民法典的整体性解读需要进行思维转变,并借鉴前人的经验研究成果。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在解读民法典时面临转变的需求。要摒弃旧有的学科独立、条文解释的狭隘观念,拓宽研究视野和思维方式。此外,应当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和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深入探讨民法典相关问题,为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总结。

民法典的整体性解读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宪法保障、法律公平、社会变革、思维转变和法学研究是整体性解读民法典的重要方面。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好工作,才能确保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稳定。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应当不断学习和思考,为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定解读”讲课材料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终于到来了。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来,我认真学习内容,并对内容进行详细分析,找到一些法律依据和支撑,对我们关注息息相关的部分精心解读。下面,我就和我我的职业息息相关“合同效力问题”谈一下我的理解。发言当中如果有不当之处,希望各位指出来我们共同切磋,已达到对这部法律的更深刻的认识和使用。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下面我对此次学习,通过认真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我的解读今天就到此,有没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共同来切磋,一次帮助我更快的进步。

学习心得体会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深刻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索。《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鼓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

学习后我们更加深切认识到,《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和现实的需要,维护了人民权益,大到国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个人信息保护,标志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回应了社会关切。此次授课,也为下一步在法庭裁判中的适用提升了更全面的理解。我一定利用休息时间,对这次进行更加深入的学习,并把这部分内容用到我的工作中,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培训讲座心得体会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治培训讲座心得体会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重大立法工程。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我自觉把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尤其是通过这次市委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我对民法典的认识和体会进一步得到升华。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后,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于3月通过审议。民法总则通过后,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艰苦努力,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别通过了审议,并与民法总则合并,顺利完成了第二步。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是新中国7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